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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子裏設立居住權是什麽意思?

第壹,住宅居住權是指特定公民因居住和生活而享有的使用房屋的權利,以及排除他人非法幹涉的權利。居住權的取得應有法律依據或相關合同中的約定,取得後應辦理登記手續。同樣,通過壹定的法律合同,非房屋所有人也可以取得房屋的使用權。業主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使用,不喪失房屋所有權。

二、房屋居住權是壹種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居住權的設立可以基於遺囑或遺贈,也可以根據合同。

三、居住權的設立,應當向縣登記機構辦理居住權登記,登記後居住權成立。《物權法》中的居住權不包括房屋租賃產生的居住權,包括入住旅館等。房屋租賃或者入住酒店不需要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房屋使用權是指對房屋享有的權利。房屋租賃活動的交易對象是房屋的使用權。房屋使用權不可買賣、抵押、贈與、繼承,計入房屋所有權。

四、由於商品房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買受人取得的只是房屋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法律根據不同用途對土地使用權規定了不同的使用年限,即住宅用地為70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66條

權利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占有、使用他人房屋的用益物權,以滿足居住和生活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68條

居住權的確立是免費的,除非雙方另有約定。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是在登記時確立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69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具有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