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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明年起規範征收征用,明確這些補償方式。

65438年2月3日,《海南自由貿易港征收征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官網公布。

《條例》重點規定了征收、征用、補償等事項。

以下是《公告》和《規定》全文。

海南省人大常委會

通告

編號105

《海南自由貿易港征收征用條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壹次會議於2021 12 1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 10起施行。

海南省人大常委會

2021 12 1

海南自由貿易港征收征用條例

(2021 12 1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壹次會議通過)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征收征用行為,維護公眾利益,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經依法批準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以下簡稱征用單位)按照職責負責組織實施不動產和動產征用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征收應當遵循民主決策、法定程序、公開結果、公平合理補償的原則。

征收應當遵循效率優先和公平合理補償的原則。

第四條實施征收征用時,應當嚴格依法保護各類投資者和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遵守征收征用法律法規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征收征用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征收與補償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擬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在發布征收預公告前,確定征收是否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共利益,必要時組織有關部門和相關方面的專家進行論證。

在市、縣、自治縣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開發邊界內,實施成片開發的,公共利益的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城市更新舊住宅區拆遷改造項目,專有部分面積與簽訂補償協議的業主人數的比例不低於90%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部分未簽訂補償協議的房屋。

第八條房地產權利人被征收,導致征收公告確定範圍內的涉外房地產使用不合理的,可以申請納入征收範圍。

第九條征收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上房屋的相關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征收集體土地應當依法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職工養老保險和再就業保障體系。建立被征地農民服務和勞動技能培訓機制,對被征地農民進行建檔登記,有針對性地進行實用技能培訓。同等條件下,用地企業應優先考慮被征地農民。支持勞務派遣服務公司派遣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異地就業。

第十壹條征收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省人民政府根據綜合地價確定;征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補償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確定。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農村村民房屋的,應當尊重農村村民意願,通過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補償。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農村村民房屋以外的其他建築物、構築物,重新安排土地的,該建築物、構築物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進行貨幣補償;不能重新安排土地的,按照市場價格給予貨幣補償。青苗和其他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

征收集體土地可以根據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願,通過資金補貼、土地和財產預留等方式,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分配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對被征收房屋和其他不動產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和其他類似不動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的價值,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

第十三條因征收造成搬遷和臨時安置的,應當支付搬遷補償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對涉及的房屋,臨時安置費按照與被征收房屋面積、地段相同的房屋租賃所需費用的平均價格確定,不得低於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基本生活條件所需的費用。

第十四條征收非住宅房屋和其他不動產因停產停業造成損失的,按照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和停產停業期限或者按照市場價格給予補償。

第十五條集體土地、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費應當在補償協議或者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全額支付,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支付。如有延誤,支付的賠償金應包括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適當利息。

第三章征收與補償

第十六條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征用實施單位調用現有儲備資源、緊急采購後仍不能滿足緊急需要的,可以依法征用組織和個人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

征收組織和個人的不動產和動產,應當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征收實施單位應對緊急需求有多種方式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限度保護組織和個人權益的方式。

本條例所稱被征用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組織和個人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房屋、場所、設施、運輸工具、工程機械和其他物料。

第十七條征收實施單位可以在職責範圍內,通過信息共享或者調查登記等方式,了解因緊急需要可能被征收的不動產和動產。對可以征收的不動產,應當建立初步征收目錄,制定不動產征收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征用儲備目錄應及時更新。

第十八條。因緊急情況需要,征收單位依法征收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向征收不動產或者動產的組織或者個人出具緊急征用證明。

特殊緊急情況下不能當場簽發緊急征用證明的,應當在征用實施後48小時內予以補發。

緊急征用證明應當載明征用依據和理由,被征用的不動產和動產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支持要求、交付時間和地點、征用期限。

第十九條組織或者個人收到緊急征用證明後,應當及時配合運送被征用的不動產和動產,必要時安排相關作業人員、技術指導人員等專業人員和後勤保障人員協助征用工作。

征收實施單位應當與被征收不動產或者動產的組織或者個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條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完畢或者緊急征用證書確定的征用期限屆滿後,征用實施單位應當通知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組織或者個人,並憑緊急征用證書辦理返還和移交手續。

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的,征用單位應當壹並出具毀損、滅失證明。

第二十壹條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在完成返還和交接手續後三十個工作日內,主動向有關部門提出對被征收不動產或者動產的組織或者個人的征收補償建議;單位或個人也可在交接手續完成後,向申購實施單位要求補償。

征收實施單位可以與被征收不動產或者動產的組織或者個人就征收補償金額進行協商,協商壹致的,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協商不成的,征收補償金額按照市場價格確定。

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在補償金額確定後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征收補償決定,並及時向被征收不動產或者動產的組織或者個人支付補償費。

第二十二條不動產、動產毀損、滅失的,按下列標準賠償:

(壹)損壞但經維修可以恢復的,賠償金額按照必要的維修費用確定;

(二)財產滅失、無法修復、修復後無法恢復功能或者維修費用超過財產受損前價值的,綜合考慮財產重置成本、綜合更新率、凈殘值等因素確定賠償金額;

(3)法律法規對補償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因征收不動產或者動產導致組織或者個人停產停業的,應當補償停產停業期間需要支付的水、電、租金、人員工資等必要費用。

因征收造成個人住宅損壞的,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及時修復,修復期間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第二十四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或者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新聞媒體上公布征收不動產和動產的補償標準和補償金額,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征收征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組織和個人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本條例未設定處罰且有關法律法規有其他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65438年6月+10月+2022年10月起施行。

規範征收征用,依法嚴格保護產權。

—《海南自由貿易港征收征用條例》解讀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省會規劃辦公室

經濟實體產權的有效保護和實現是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基礎。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產權保護,圍繞依法有效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公民的產權,作出了壹系列重大決策和部署。2016 11《國務院中央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明確要求完善財產征收征用制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進壹步授權海南制定出臺《自由貿易港征收征用條例》。2021 1 2月1日,海南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壹次會議審議通過《海南自由貿易港征收征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條例根據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借鑒壹些先進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和做法,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實際,創新規定征收方式,進壹步明確征收補償的範圍、形式和標準,體現對公共利益和財產權利人的保護。《條例》共五章28條,主要有以下亮點:

壹是借鑒國際規定,推動征收征用制度與國際接軌。《條例》借鑒了新加坡、香港等自由貿易港的立法範例,將壹些國際通用的征收征用條例納入本法進行規範。壹是明確征收的目的和原則。征收應當遵循民主決策、程序合法、結果公開和公平合理補償的原則,征收應當遵循效率優先和公平合理補償的原則。二是明確收藏的拓展。不動產權利人被征收,導致該涉外不動產在預公告確定的範圍內不合理使用的,可以申請將其納入征收範圍。三是明確征用條件和限制。征收組織和個人的不動產和動產,應當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如果有多種應對緊急需求的方式,則應選擇有利於最大限度保護組織和個人權益的方式。四是明確賠償金的支付期限和延期履行的利息。征收補償費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的期限內或者在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和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如有延誤,所支付的賠償應包括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適當利息。征收人應當在補償金額確定後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征收補償決定,並及時向被征收不動產或者動產的組織或者個人支付補償。

第二,總結本省的成熟做法,提高制度水平。《條例》在總結我省“三塊地”改革經驗做法的基礎上,將集體未利用地補償標準、集體土地征收多元化安置保障方式等我省農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成熟經驗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壹是規定征收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該地區綜合地價確定;征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補償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明確確定。二是建立和保障失地農民長遠生計,規定失地農民服務和勞動技能培訓機制,對失地農民進行建檔登記,有針對性地進行實用技能培訓。用地企業在新增就業同等條件下應優先考慮被征地農民。同時,支持勞務派遣服務公司派遣符合條件的失地農民異地務工。三是明確被征收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的價值補償不得低於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及其類似不動產的市場價格。它還規定了對搬遷、臨時安置或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的賠償。四是征收集體土地可以根據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願,采取補助資金、留地、留產等多種方式,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第三,吸收先進經驗,解決海南城市更新中的實際問題。城市更新是實施城市規劃的組成部分,也是對城市整體空間和土地價值的重建。城市更新的目的是落實城市規劃,提高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水平,完善公共設施,提高人居環境質量,實現對周邊地區的良性輻射,促進整個城市的可持續發展,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相關規定的精神。《條例》借鑒了香港自由貿易港強制出售進行再開發的做法和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立法的規定。規定城市更新舊住宅區拆遷改造項目,專有部分面積和已簽訂補償協議的業主比例不低於90%,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未簽約房屋,對海南城市更新意義重大。

第四,細化征收的相關程序。在《條例》的征收與補償部分,規定了征收的條件與限制、征收調查、征收決定、被征收人的義務與移交、補償談判、補償標準和征收監督,詳細規定了征收的具體程序和補償標準,使效率優先、補償公平合理的原則得以貫徹。第壹,明確了非緊急非征用不是必須的。實施征用僅限於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情況,征用實施單位調用現有儲備資源、緊急采購後仍不能滿足需要的;還要求征收實施單位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限度保護組織和個人權益的方式。二是建立征收預備目錄。征收實施單位可以通過信息共享或者調查登記等方式了解可能被征收的不動產和動產,建立征收準備目錄,對可能被征收的不動產制定征收計劃。三是明確被征收人的救助義務。規定組織或者個人收到緊急征用證明後,應當及時配合交付被征用的不動產和動產,協助開展征用工作,必要時安排相關作業人員、技術指導人員等專業人員和後勤保障人員協助開展征用工作。四是規定征收補償的啟動方式和標準。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在辦理返還交接手續後30個工作日內,主動向被征收不動產和動產的組織或者個人提出征收補償建議,組織或者個人也可以自行向征收實施單位提出補償要求。第五,完善征收補償範圍。在執行民法典關於被征收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賠償規定的基礎上,進壹步明確了征收和停產停業期間需要支付的水、電、租金、人員工資等必要費用的補償。

五、加強對各類投資者和權利人權益的保護。為進壹步規範征收征用行為,推動征收征用制度與國際接軌,條例規定嚴格依法保護各類投資者和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營造開放、透明、可預期的自由貿易港投資環境,充分表明了海南自由貿易港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的堅定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