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現行的民事法律法規,小區內的業主可以自行決定管理小區的事務,也可以委托物業管理人管理。業主決定委托物業管理人管理小區的,應當與物業管理人簽訂書面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壹般應包括服務期限等合同條款。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前,業主可以決定續聘。業主不決定續聘的,物業服務合同原則上在物業服務期限屆滿時終止。有壹個例外。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前,業主未決定續聘,但物業服務合同屆滿後,物業服務提供者繼續向業主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有效,雙方之間建立不定期物業服務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48條。
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後,業主未依法作出續聘或者選聘物業服務者的決定,物業服務者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的,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有效,但服務期限不確定。
雙方可隨時終止無限期物業服務合同,但應提前60天書面通知對方。
第九百四十九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原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退出物業服務區域,將物業服務用房、相關設施以及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交還業主委員會、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業服務提供者做好交接工作,並如實告知物業的使用和管理情況。
原物業服務提供者違反前款規定的,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不得要求業主繳納物業費;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