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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齊哈爾市國有土地年租金征收辦法(2020年修訂)

第壹條為加強國有土地年租征收管理,規範土地市場秩序,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國有土地年租征收辦法的適用範圍為龍沙、鐵鋒、建華、富拉爾基、梅裏斯、昂昂溪、碾子山。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年租金繳納人)應當按照規定標準繳納國有土地年租金:

(壹)原劃撥土地不再適用《劃撥土地目錄》;

(二)原劃撥土地用於商業服務或工業用途的;

(三)政府以租賃形式批準的土地使用權到期,未簽訂租賃合同的;

(4)出租或聯營劃撥土地使用權,因出租地上附著物而出租土地使用權;

(五)臨時使用國有土地;

(六)因企業改制、房地產交易等原因已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授權經營的工業用地,臨時變更為商業、金融、商務辦公、娛樂、服務、旅遊、餐飲、停車場等經營活動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條國有土地年租金收取標準和土地等級、用途目錄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制定,並報省自然資源廳、財政廳備案後公布實施。

市人民政府應當調整國有土地年租金標準、土地級別和土地類別,並按照調整後公布的標準執行。第五條國有土地年租金由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征收,由財政部門和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管理和使用,並接受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第六條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收取國有土地年租金應使用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專用票據,並按照財務管理制度全額繳納。

國有土地年租金屬於基金收入,應當納入地方財政資金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少、截留、占用或者挪用。第七條國有土地年租金征收程序:

(壹)申報登記。年租金繳納義務人應當自應當繳納國有土地年租金之日起30日內,到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國有土地租賃登記手續。

年租金繳納人在辦理登記手續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市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出具並要求的國有土地年租金登記表;

2.註冊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3.相關土地權屬材料或房產證;

4.出租房屋和場地的租賃合同或協議。

(2)調查與審批。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受理申報後,應當進行現場調查。在核實土地用途、等級、面積和土地使用權性質的基礎上,繪制土地示意圖,確定國有土地的土地等級、土地類型和年租金標準。

1.國有土地年租金的計算公式為:

國有土地年租金=國有土地年租金標準×征收面積

2.收入區域的定義:

宗地整體出租或改變用途的,按宗地界定土地面積;

場地(無地上建築物)出租或改變用途的,以實際出租或改變用途的土地面積界定為土地面積;

因地上建築物出租或改變用途而出租或改變用途的,以實際出租或改變用途的建築物所分攤的土地面積作為收入面積。

(3)標準的確定。年租金繳納人應當按照《國有土地年租金登記表》確定的土地等級、土地類型、土地面積等約定內容繳納國有土地年租金。

(四)組織收付。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有土地年租金登記表》收取國有土地年租金,並在收取前書面告知年租金繳納人繳納國有土地年租金的標準、時間和地點。第八條國有土地年租金按年征收。不到壹年,月收入。不足壹個月的,按壹個月計算。第九條年租金繳納人未按期繳納國有土地年租金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國有土地年租金登記表》的相關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第十條租賃土地登記發生變更或者臨時改變土地用途的,年租金繳納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持《國有土地年租金登記表》到原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第十壹條年租金繳納人終止繳納國有土地年租金行為的,應當自終止行為之日起30日內,到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終止繳納國有土地年租金的相關手續。第十二條在土地使用權租賃期內,市人民政府調整國有土地年租金標準,國有土地年租金按調整後的標準執行,但不影響抵押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