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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陽公司註冊資本的規定和要求需要做驗資報告嗎?

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

(2014年2月2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4號發布)

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司註冊資本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依法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依法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註冊資本為實繳資本的,註冊資本為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額或者實收股本總額。

第三條公司登記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公司註冊資本進行登記,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註冊。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的數額、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

股東或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擔保財產等方式作價出資。

第六條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以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以下簡稱股權所在公司)的股權出資。

以股權出資的,股權應當權屬清晰、權能完整,並可以依法轉讓。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股權不得作為出資:

(壹)質押已經設立;

(二)股權所在公司章程規定不得轉讓的;

(3)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所在公司的股東應當報經公司批準,而非批準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債權人可以將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

債權轉公司股權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壹:

(壹)債權人已經履行與債權相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

(二)經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生效判決確認的;

(三)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應當納入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

債權轉公司股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應當對債權進行分割。

債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公司應當增加註冊資本。

第八條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第九條公司註冊資本由公司章程規定,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辦理登記。

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應當由有經驗的機構驗資。

公司註冊資本發生變化的,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條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認繳新增資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按照《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和繳足股份的有關規定認購新股。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公開發行新股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上市公司通過非公開發行新股增加註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第十壹條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程序。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註冊資本有最低限額的,減少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最低限額。

第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購買股東的股權,應當依法申請減少註冊資本的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轉增股本總額不得高於公司凈資產。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以增資為目的公開發行股票,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四條股東的出資額或者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由公司章程規定。變更時,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備案。

第十五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實繳註冊資本的公司虛報註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股東或者發起人虛假出資,未交付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註冊資本為實繳資本的,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公司註冊資本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驗資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公司章程未按規定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壹條註銷公司變更登記涉及公司註冊資本變更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恢復公司登記前的登記狀態,並予以公告。

變更涉及的內容不屬於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第二十二條外商投資公司註冊資本的登記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2065年3月1日起施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5年2月27日公布的《公司註冊資本登記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9年6月27日公布的《股權出資登記辦法》、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