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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城市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務水平,建設文明和諧生態宜居城市,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和懷遠縣、五河縣、固鎮縣實行城市化管理地區的城市管理活動。

實施城市化管理區是指城市行政區域內實際已成片開發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完備的區域。本區域範圍由市、縣人民政府在本條例實施之日起向社會公布,以後每兩年公布壹次。第三條城市管理堅持以人為本、服務優先、管辦結合、權責壹致、公眾參與的原則。第四條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實行以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為主體,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為基礎的屬地管理、部門聯動、綜合執法的管理體制。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設立城市管理委員會,負責城市管理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考核獎懲,確定權責不清、職能交叉的管理部門。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與城市發展速度和規模相適應。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在各自區域內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

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公安、交通運輸、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質量監督、民政、農林、衛生和計劃生育、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遊)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管理相關工作。第二章城市道路和公共設施的管理第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應當做好城市道路和公共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工作。缺陷、移位和汙染應及時修補和清理。第九條城市道路清掃采用低粉塵清掃作業方式;高速公路、主次幹道應采用濕式除塵清洗。

在幹燥多雨的天氣,應增加灑水次數,防止和減少揚塵。第十條從事車輛清洗、維修、租賃和銷售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占用道路作業、停放車輛、堆放物品;

(二)向路面排放廢水、油汙和其他廢棄物;

(三)損壞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和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

違反前款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的,處二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在道路兩側的護欄、欄桿、健身器材和綠化設施上懸掛或者擺放物品,影響市容的;

(二)擅自在道路和沿街建築物之間安裝架空管線,影響市容的;

(三)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四)向排水和汙水處理設施傾倒餐廚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違反前款第壹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壹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二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損壞排水和汙水處理設施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三章車輛管理第十二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倡導綠色出行,完善公共交通設施,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第十三條機動車應當保持外觀整潔完好,標誌齊全醒目,營運車輛還應當保持內部整潔。

運載粒狀材料和流體的車輛應當密封,不得撒漏。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處以二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第十四條機動車噴塗、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不得影響安全行駛。

違反前款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0元罰款。第十五條電動車(列入國家產品目錄的電動車除外)、二輪摩托車和機動三輪車不準載客。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第十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建設停車場為主、社會停車場為輔、路邊臨時停車場為補充的原則,加強對各類車輛停放的管理。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向社會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

臨時路邊停車位應當向社會公示,實行收費管理的應當舉行聽證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