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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陽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和規範我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完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供應體系,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令第1號),制定本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11)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不含香洲區,下同)範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籌集、分配、運營和管理。第四條市住房保障部門是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並對各縣(市)和香洲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市發展改革、城建、規劃、財政、人社、民政、國土、公安、行政審批、工商、稅務、物價、統計、監察、審計、土地儲備中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公共* * *租賃住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做好公共* * *租賃住房管理工作。第二章規劃建設第五條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規劃等部門,編制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公共租賃住房需求等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六條公共* * *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實行單獨規劃,專項用地,專項保障。第七條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符合安全、宜居、節地、節能的要求。盡可能安排在城市交通便利、公共設施相對完善的區域,小區內外同步建設相應的市政配套設施。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建設應嚴格履行法定項目建設程序,規範招投標行為,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監理制。嚴格的建築材料檢驗制度。項目法人對房屋建築質量承擔永久責任,其他參建單位按照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承擔相應責任。實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終身負責制。第八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依法予以減免。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第三章住房的籌集第九條公共租賃住房可以通過集中新建、購買商品房、改造現有住房、長期租賃社會住房、在普通商品房小區建設等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支持,社會力量投資。第十條政府投資購買的商品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可以購買存量商品房,也可以購買商品房。購買商品房應嚴格執行政府集中采購程序。商品住房購買價格不得高於項目周邊同品質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鼓勵具備住房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競標或競爭性談判,政府以團購價購買。第十壹條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的開發建設項目,按商品住房項目總建築面積(以規劃條件中確定的住宅建築面積為基礎)4%的比例無償劃撥公共租賃住房。

本辦法實施前,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兩改”項目,應當按照規劃條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實施。其中,部分安置房將免建。第十二條商品房開發建設項目按規定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土地出讓時,由市規劃部門出具配建要求,市國土部門以配建要求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明確公共租賃住房的權屬和竣工後的移交,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要求、權屬和竣工後的移交。

市規劃部門在核發商品房開發建設項目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在工程規劃許可證中明確規定公共租賃住房的單套建築面積和總建築面積。

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配建公共租賃住房應當與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同步“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市住房保障部門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手續時,應當按照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檢查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進度。第十三條社會投資主體和用人單位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納入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統壹管理。未經批準,嚴禁改變公共租賃住房性質,嚴禁變相出售或違規使用。

社會投資者和用人單位投資建設公共* * *租賃住房。產權登記時,公共* * *出租屋將按幢登記,並標註“公共* * *出租屋”字樣。實行“誰投資、誰擁有、誰受益”,投資者權益可以依法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