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小型微型非營運客車、大型非營運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沒有使用年限限制。機動車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按照登記日期計算,但自交付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按照交付之日計算。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如下:(1)小型、微型出租汽車客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汽車客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汽車客車使用12年;(2)租賃小客車已使用15年;(3)小型客車使用10年,中型客車使用12年,大型客車使用15年;(4)公交客車已使用13年;(5)其他小型和微型客車使用10年,大中型客車使用15年。
法律依據:《汽車報廢標準》第五條,各類機動車的使用年限如下:
(壹)小型和微型出租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車使用12年;
(2)租賃小客車已使用15年;
(3)小型客車使用10年,中型客車使用12年,大型客車使用15年;
(4)公交客車已使用13年;
(5)其他小型和微型客車使用10年,大中型客車使用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