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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租房有什麽規矩?

蘭州租房有什麽規矩?《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壹條為加強我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維護房屋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蘭州市實際。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蘭州市城鎮和工礦區房屋租賃。第三條本細則所稱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人(含托管人)和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管理人將房屋(含臨時房屋)、房屋內的經營場所、櫃臺、窗戶出租給他人居住、辦公、生產(倉儲)或以合作形式與他人從事生產經營的行為。第四條本市範圍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出租房屋,應當遵守本細則。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自覺接受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阻礙或者刁難房屋租賃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第五條房屋租賃經登記並領取房屋租賃證後,方為合法有效。第六條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是全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政主管部門)。蘭州市房地產交易中心負責城關區、七裏河區、安寧區、西固區的房屋租賃登記;榆中縣、臯蘭縣、永登縣、紅古區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負責本縣、區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工作。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出租依法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和國家授權經營管理的房屋。第八條按房改政策購買部分產權的房屋,按購買成本向原出售單位補足差價,取得完全產權後,方可出租。第九條出租臨時房屋,租賃期限壹般不得超過臨時房屋的批準使用年限,不得轉租或轉借。租賃期內,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的,租賃合同自動終止。第十條下列房屋不得出租:1,產權不清,證件不全;2.權屬有爭議的;3.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4.* *有房未經* * * *同意;5.屬於違章建築;6、不符合安全標準;7.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的;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9.相關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十壹條房屋租賃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包含以下內容:1,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2.房屋的位置、面積、裝飾和設施;3.租賃目的;4.租賃期限;5.租金及交付方式;6、房屋修繕責任;7.轉租協議;8.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9.違約責任;10、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二條房屋租賃期滿,租賃合同自動終止。如果雙方同意繼續租賃,必須簽訂新的租賃合同。第十三條租賃期間,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的,應當憑轉租合同和原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依照本細則辦理登記手續。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約定的合同終止日期。第十四條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房屋受讓人是第三方的,第三方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但必須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第十五條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居住房屋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該房屋,並按原合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1,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條款的;2.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3.租賃雙方協商同意。因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給壹方造成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由責任方負責賠償。第十七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自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申請租賃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按照本細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重新簽訂租賃或者轉讓、轉租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換發房屋租賃證。第十八條申請房屋租賃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1,書面租賃合同;2.房產權屬證書或其他有效證件;3、當事人的身份證或單位介紹信。如果* * *有房子出租,必須提交其他* * *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應當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第十九條房屋租賃申請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發給《房屋租賃證》。《房屋租賃證》是租賃當事人行為和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的有效證明。房屋租賃證可以作為公安部門登記戶口的憑證之壹。租賃房屋用於生產經營的,還應當在租賃房屋的明顯位置懸掛《房屋租賃證》。第二十條嚴禁偽造、塗改、轉讓或出借《房屋租賃證》;房屋租賃證遺失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第二十壹條在租賃期內,租賃雙方應按合同約定承擔房屋修繕義務。租賃房屋未及時修繕,給壹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另壹方應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二條出租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房屋交付承租人;承租人應愛護房屋及其設施,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搭建、拆除或裝修;因擅自施工、拆除和裝修給出租人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負責賠償。第二十三條承租人必須按時交納租金,不得無故拒付或拖欠。第二十四條出租人必須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收取租金,不得擅自提高租金或者以其他形式多收租金。第二十五條租賃當事人應當如實申報租賃房屋的租金。申報租金數額明顯低於市場租金的,由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按照市場租金核定並收取管理費。第二十六條雙方發生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房屋所在地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十七條出租房屋自用土地屬劃撥的,應繳納的土地收益計入租金。土地收益按照《蘭州市房屋租賃土地收益征收標準》征收。第二十八條房屋租賃管理費按省、市物價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租賃雙方各付壹半。第二十九條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偽造、塗改、轉借《房屋租賃證》的;2.未按期辦理登記並領取《房屋租賃證》,接到責令補辦手續通知後超過十五天仍不辦理的;3、未經出租人同意且未辦理登記手續,擅自將房屋轉租的。第三十條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三十壹條本細則由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綜上所述,蘭州市民想找房子出租或者有空余房子出租的,都需要按照上述規定謹慎進行雙方交易,因為只有遵守相關租房規定,才能保證後期租房合作不會因為違反規定而產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