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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保障性租賃房政策

(壹)組織多主體,通過多渠道建設

1.加大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房的力度。進壹步增加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供應,支持保障性租賃房建設;鼓勵集體工業用地優先建設保障性租賃房。各區政府(含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下同)要落實村務管理要求,堅持公開透明原則,統籌優化建設運營主體,確定合作方式,確保集體經濟組織長期穩定收益和農民長遠利益。(責任單位: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市城鄉辦、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市農業和農村局等相關部門、各區政府)

2.鼓勵利用非住宅存量住房改建保障性租賃房。在符合規劃原則和規劃使用性質正反清單、權屬不變、符合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願的前提下,經區政府同意,可將商業辦公、酒店、工廠、倉庫、科研教育等非住宅存量住房閑置低效利用轉化為宿舍型(含公寓型)保障性租賃房。(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等相關部門、各區政府)

3.統籌利用工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房。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工業園區內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的工業項目用地面積上限可由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提高到15%,建築面積上限可相應提高。增加的部分可用於建設宿舍型(含公寓型)保障性租賃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房;鼓勵集中工業園區工業項目配套比例對應的用地面積或建築面積,統壹建設宿舍型(含公寓型)保障性租賃房,集中配套公共服務設施。(責任單位: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等相關部門、各區政府)

4.利用企事業單位自有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房。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滿足建築規模增減要求、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經市政府同意,可優先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或保障性租賃住房。土地使用權人可以自己或與其他有實力、有信譽的市場主體合作建設和經營經濟適用住房。(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市國資委等相關部門、各區政府)

5.利用新增供應的國有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房。結合規劃要求和住房需求,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和安置房項目中可建設壹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賃房;商業辦公項目可增加壹定比例的宿舍型(含公寓型)保障性租賃房;在交通便利、租賃住房需求旺盛的地鐵上層建築,原則上應建設壹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賃住房。(責任單位: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等相關部門、各區政府)

6.支持現有住房改造為保障性租賃房。經濟適用住房的剩余房源或者其他政府閑置房源可以轉化為保障性租賃房;支持專業住房租賃企業籌集社會存量住房(含農村閑置宅基地住房),改造後作為保障性租賃房使用;梳理現有政策支持的各類租賃住房,符合條件的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規範管理。(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農業農村局、各區政府)

(B)提高設計和施工質量

根據市場需求,保障性租賃住房可分為居住住房、宿舍住房和公寓住房,以建築面積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戶型住房為主,適當配置多戶型住房等其他類型住房;加快推進室內空間可變、分區靈活的住宅建設,滿足多子女家庭多樣化的居住需求。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配置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適當提高配套商業服務設施比例,達到地上總建築規模的15%,適當增加提供健身房、食堂、圖書館、客廳等* * *享受空間,更好地滿足新市民、青少年等群體的工作生活需求。機動車停車位配置標準、建築間距和日照標準可適當調整。鼓勵保障性租賃房項目兼容住宅、商業、辦公、R&D等功能,建設宜居宜業社區。(責任單位: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各區政府)

加快制定保障性租賃房規劃設計建設指南,對新建保障性租賃房規劃設計建設實行專家評審制度,提高保障性租賃房質量。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消防部門要以保障性租賃房為重點,切實加強監管。(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市消防救援總隊、各區政府)

(3)加強計劃管理

本市在編制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劃時,單獨列出租賃住房用地供應計劃,優先安排,予以保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應當組織相關部門統籌確定本市保障性租賃房建設年度融資計劃並向社會公布。(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各區政府)

列入本市年度建設計劃的保障性租賃房項目,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出具保障性租賃房項目確認書,享受國家保障性租賃房專項扶持政策。項目確認書有效期為3年,期滿前6個月內可以續簽。(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各區政府)

鼓勵多方參與投資。

支持社會資本與市、區國有企業合作,通過設立基金、合作運營、股權投資等方式參與保障性租賃房建設運營,培育壯大壹批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鼓勵在京中央企業和市、區國有企業積極參與保障性租賃房建設和運營。市、區國資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參與保障性租賃房建設運營對企業業績的影響,合理考核評價國有企業。(責任單位:市國資委、市住建委、各區政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邢弢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政策性住房。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範圍內,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