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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電力設施保護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電力生產和建設的順利進行,保障公眾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已建和在建電力設施的保護。

電力設施包括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及相關輔助設施。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力設施保護的組織領導,建立電力設施保護協調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電力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可以委托依法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電力管理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第四條各級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破壞電力設施或者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案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國土資源、建設、城鄉規劃、工商、林業、水利、交通、園林等電力監管機構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電力線路沿線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相應的群眾護線組織。保護電線群眾組織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六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電力監管機構、電力設施產權人和電力設施使用者舉報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對舉報、預防或者協助查處破壞電力設施和哄搶、盜竊電力設施設備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電力設施保護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指導電力企業建立健全電力設施突發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完善預警機制,保障電力設施安全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林業主管部門和電力企業建立電力線路和走廊火災應急和森林火災預警聯動機制。第八條電力設施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電力企業應當配備專職電力設施保護人員,保證電力設施保護所需經費,並做好電力設施的日常保護工作。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下列場所和位置設置安全標誌:

(壹)人口密集地區的架空電力線路桿塔;

(二)人員活動頻繁地區的架空電力線路桿塔;

(三)車輛、自行機械經常通行地區的架空電力線路桿塔;

(四)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平臺或者圍欄;

(5)變電站、換流站、開關站、電纜終端站的圍欄(柵欄);

(6)繁華城區電力電纜溝蓋板;

(七)附屬於電力設施的輸煤、輸油、輸氣、輸灰、輸水、供熱、輸汽的溝(線);

(八)海底電纜和江河電纜的兩岸。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及相關輔助設施的行為:

(壹)擾亂發電廠、變電站等生產區域的生產秩序,或者移動、損毀發電廠、變電站等用於生產的設施、設備和安全警示標誌的;

(二)在發電設施附屬的煤、油、氣、灰、水、熱、汽管道(線)保護區內,擅自取土、挖砂、采石、打樁、鉆探、葬墳以及進行其他挖掘作業,修建建築物、構築物,傾倒垃圾、礦渣、含有酸、堿、鹽等化學腐蝕性物質的液體和其他廢棄物;

(三)在發電廠、熱電廠、變電站附近焚燒或者堆放糧食、飼草、木材、稻草、油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

(四)在電廠取水口周圍65438000米和水力發電水庫水工建築物周圍300米水域內炸魚、捕魚、遊泳、劃船及其他危害水工建築物安全的行為;

(五)在火電廠灰壩(場)及其安全距離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六)進行爆破、圍墾、打井、采石、采礦、挖沙、取土、修墳、修建碼頭、渠道、堆放雜物、在壩體內晾曬糧草等危害大壩安全的活動。、用於水力發電的水庫大壩的管理和保護範圍內;

(七)損壞、堵塞發電廠、熱電廠、變電站、專用鐵路、公路、橋梁、碼頭、航道、船舶停泊區和維修道路;

(八)損壞、遷移水電廠水文測報設施;

(九)其他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