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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房屋租賃條例》原文

8月11日,本報從北京市住建委獲悉,北京市房屋租賃條例將於今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條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於2022年5月25日通過,並於7月4日發布。

其中提到,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住房租賃價格監測,建立健全相關預警機制。當住房租金明顯上漲或者有可能明顯上漲時,北京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提價申報、限租或者增租等價格幹預措施,穩定租金水平,並報國務院備案。

北京市人民政府采取價格幹預措施的,出租人應當執行;拒不執行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房屋租賃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北京提倡租賃雙方簽訂長期租賃合同,建立穩定的租賃關系。《規定》提出,押金額度壹般不超過壹個月的租金,遵循“壹按揭三支付”的原則。

住房租賃企業向承租人收取的保證金壹般不得超過壹個月的租金,按照規定由第三方專戶管理。住房租賃企業向承租人收取的單次租金金額壹般不得超過3個月的租金,多收的租金納入監管。保證金保管和租金監管的具體規定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制定。

住房租賃合同到期或者終止時,除扣除租金、違約金等費用外,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承租人退房後3個工作日內將剩余保證金和租金退還給承租人。

《規定》明確,住房租賃企業不得以隱瞞、欺騙、脅迫等不正當手段開展業務;不得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賃貸款,或者在住房租賃合同中包含租賃貸款的相關內容;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哄擡租金,捆綁消費,捏造並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秩序。

此外,金融機構向承租人發放租金貸款的,應當以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為依據,計入承租人賬戶。貸款金額不得高於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金額,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發放貸款的頻率應當與承租人支付租金的頻率相匹配。

出租人不得將房屋出租給未提供身份證明材料的人;依法履行租賃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管理責任,並與承租人約定定期檢查租賃房屋的使用情況。發現承租人涉嫌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不得以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等故意降低服務標準的方式,或者采取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迫使承租人變更或者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提前收回租賃房屋。

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提供身份證明材料、租賃房屋的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其他合法的房地產權屬證明,並有權了解房屋裝修情況和實地查看房屋。出租人應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配合檢查房屋。

在短租住房方面,北京對短租住房實行區域差異化管理,按天或按小時收費。首都功能核心區禁止出租短租住房。在其他城區出租短租住房,應當符合北京市相關管理規範和社區管理規定。沒有管理規約或者管理規約中沒有相關約定的,應當取得建築物內或者同壹平房院落內其他業主的壹致同意。出租人應當與當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短租住房出租人應當在住宿人員入住前當面核對住宿人員身份信息,並通過規定的信息系統即時申報登記信息。

同時,北京鼓勵建設保障性租賃房,擴大保障性租賃房供應。北京將多渠道增加租賃住房供應,鼓勵通過新增或利用現有土地、新建商品住房項目建設租賃住房、按規定將非居住住房存量改造為租賃住房、出租符合條件的閑置住房等方式建設租賃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