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負責全市城鎮房屋產權登記管理,城鎮私有房屋管理。辦理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測繪、確權發證,管理房屋產權登記檔案並提供利用。
(三)負責全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和城市物業管理;審批拆遷協議,發布拆遷公告,裁決拆遷糾紛,申請強制拆遷。
(四)負責全市房地產市場管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管理;辦理各類房地產交易的過戶手續;實施商品房預售登記和房地產抵押租賃管理;負責房地產市場評估管理和中介服務管理。
(五)負責全市城鎮房屋安全的監督檢查,實施房屋安全鑒定和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的管理,督促有關責任人治理危險房屋。危房管理。
(六)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和集資合作建房的管理,管理開發經營單位的資質;負責住宅產業化;指導住宅小區試點工作,負責住宅小區綜合驗收;組織實施國家安居工程和省政府住房“422”工程,指導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設。
(七)負責全市公房管理,直接管理公房。房屋修繕管理和物業管理。負責全市自辦住房和自辦住宅區企事業單位的政策法規和行業管理,負責住房年度統計。
(八)主管全市房改工作,審查區、縣房改方案,制定全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率和租金改革方案,合同物價部門核實批準區、縣公有住房出售價格,並監督實施。
(九)負責全市住房資金管理。
(十)指導全市房地產協會的工作,負責全市房地產行業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進步。職業教育、專業培訓和團隊建設。
(十壹)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