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租賃合同需要註意什麽?
1.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當事人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對出租人的法律要求是必須是不動產的合法產權人;不同的地方對租客有不同的要求。壹般來說,如果是本地居民,必須持有身份證。如果是外地居民,必須持有身份證和公安部門發放的暫住證。
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持有營業執照;機關、團體、部隊等非企事業單位的其他組織,須持有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批準的有效證件。房地產租賃當事人在簽訂租賃合同前必須滿足上述資質限制。
2.租金及支付方式:房屋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約定。租賃期內,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租金。
3.轉租協議:部分租客出租房屋不是為了自住,而是為了通過轉租獲得更高的租金收入。這種轉租行為影響了出租人的利益,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轉租。
4.房產證:查房東的房產證,要復印件。還要註意的是,有的房東委托自己的親戚或朋友幫忙出租房屋,要求親戚或朋友出具“委托書”,委托書中具體寫有“委托人或代理人姓名、身份證號、工作單位等。,並且還寫著我特委托上述代理人為我辦理相關房屋租賃事宜,並在相關文件上簽字,我予以承認!”
5、關於押金:這是常見的房租糾紛,所以在租房時,壹定要在合同中註明返還押金。
6.合同到期後,同意繼續租用該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