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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州市戶外廣告設施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戶外廣告設施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保護城市景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江蘇省廣告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含店招牌)的設置和管理。第三條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戶外廣告設施管理的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戶外廣告設施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城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的監督管理。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水利、公安、環保、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管理工作。第四條戶外廣告行業協會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章程,制定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引導會員依法從事廣告活動,推進戶外廣告行業誠信建設。第五條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安全美觀、環保節能的原則,並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周圍建(構)築物和整體景觀相協調。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實名舉報的,應當告知結果,並為舉報人保密。第二章設施規劃設置導則第七條市城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其他專項規劃、分區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編制臺州市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各縣級市(區)城管部門應當在市城管部門的指導下,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轄區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經批準的計劃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報批。第八條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壹)規劃的依據、指導思想、規劃原則、規劃期限、規劃範圍和規劃目標;

(二)城市戶外廣告設施的分類;

(三)城市特色空間戶外廣告設施的控制和引導;

(四)道路交通邊界戶外廣告設施的分類控制和引導;

(五)城市重要節點戶外廣告設施的控制和引導;

(6)規劃、實施和管理;

(七)近期建設計劃;

(八)其他需要納入規劃的內容。

戶外廣告設施詳細規劃應當明確規定戶外廣告設施的數量、位置、形式和規格。第九條市城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相關部門制定城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南,明確戶外廣告設施設計、制作、安裝、驗收、維護和安全檢查的具體要求。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壹)國家機關、文化教育場所、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紀念性建築或者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標誌性建築的控制地帶內,但自我宣傳、公益性宣傳、引導性標誌除外;

(二)居住建築(包括商住兩用建築)頂部空間的使用;

(三)危及建築物安全或者利用違法建(構)築物或者危險房屋的;

(四)利用交通信號設施、交通標誌、交通指示牌、交通執勤崗設施、道路護欄、人行天橋護欄、高架軌道隔聲窗(墻)、路橋防撞墻和隔聲窗(墻);

(五)影響市政公共設施、無障礙設施、交通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和消防安全標誌使用的;

(六)利用行道樹、景觀墻或損壞綠地;

(七)妨礙他人生產經營或者影響居民生活,影響他人合法權益的建(構)築物使用;

(八)公路建築控制區內;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嚴禁在中心城區設置高立柱廣告設施。有人行道、機動車、非機動車、建築物、市政公用設施、電力設施等。住宿距離內,不允許有高立柱的廣告設施。第三章戶外廣告設施管理第十壹條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依法向城市管理部門申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其他審批手續的,依法辦理。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第十二條申請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其他文件;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四)戶外廣告設施設計圖、效果圖和載體位置圖;

(五)載體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明;

(六)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書;

(七)安全措施證明材料;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時,還應當提交具有相應專業設計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設計方案、結構圖、施工組織方案說明書和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符合建築安全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