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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成立的條件

(壹)合同主體是否符合要求,即出租人和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出租人是否為房屋的所有權人或法定使用權人。(二)房屋是否屬於法律法規禁止的。只要法律法規不禁止房屋出租,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3) * *有房未征得* * * *同意;(四)權屬有爭議的;(五)屬於違法建設的;(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七)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的;(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九)有關法律法規禁止租賃的其他情形。(3)房屋租賃合同內容是否合法。實踐中,部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逾期支付房租、水電費等的滯納金。是按每天2%計算的。從法律上來說,這個協議是不公平的,因為滯納金很高,屬於可撤銷條款。另壹種常見的情況是,有人利用租住的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如果屬實,此類租賃合同無效,不受國家法律保護,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依法沒收租金。(四)是否已經登記備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483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1、當事人各方在合同上簽名、蓋章或者按手印;2.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采取承諾方式的: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