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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住房租賃管理新規征求意見:將分區域定期公布市場租金。

近日,廣東省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就《佛山市商品房租賃管理實施辦法(修訂草案)》向市民征求意見。《實施辦法》提到,分地區定期公布不同類型房屋的市場租金水平;出租房屋不得分割或擅自出租,人均出租建築面積不得低於我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住房保障標準。

《實施辦法》指出,為加強商品房租賃市場管理,維護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實施辦法》提出了商品房租賃備案原則,包括商品房租賃實行備案制,商品房租賃當事人應當自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房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的政府服務窗口或者房屋租賃交易服務監管平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實施辦法》明確,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商品房租賃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全市商品房租賃市場實施統壹管理,負責商品房租賃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其中提到,不同區域要定期公布不同類型房屋的市場租金水平等信息。

同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房屋租賃管理機構匯總商品房租賃備案月報,經統計整理後,每月上報區住建部門,區住建部門每季度定期向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上報本行政區域商品房租賃備案統計。

《實施辦法》還提到,租賃住房,應當以原規劃設計的單元(套或間)為最小出租單元,不得擅自分割或搭建,人均出租建築面積不得低於我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住房保障標準。原設計是廚房,衛生間,陽臺,地下儲藏室,不允許單獨出租供人居住。

商品房出租人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租賃房屋及其按合同提供的設施設備的安全,告知安全使用事項,對租賃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和維護,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安全使用房屋,不得改變商品房承重結構和擅自拆除、改裝室內設施,不得損害其他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在商品房租賃當事人的權利方面,租賃期間因贈與、析產、繼承、買賣、轉讓等原因導致商品房權屬發生變更的,不影響原租賃合同的效力。

此外,《實施辦法》要求,出租房屋未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來源材料的;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屬於違章建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其他情況,如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不允許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