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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承擔違反租賃合同的責任

法律分析:1,出租人的違約責任。

(1)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未按約定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負責賠償。

(二)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符合合同規定,或者不按合同規定維修房屋,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應當負責維修;承租人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負責賠償。

(3)出售、轉租房屋時,未依法保障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或優先購買權的,應負責賠償損失。

2、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約定支付租金的,除支付逾期租金外,還應支付違約金。拖欠租金達到壹定期限(私租6個月)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因使用不當造成出租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合理損壞的,應負責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3)擅自轉租、轉借、改變出租房屋或利用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要求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二條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價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反合同應當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反合同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