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和權屬不能達成壹致意見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雙方主張房屋所有權並同意競得的,應當準許;
(二)壹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進行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壹方應當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未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並分割收益。
個人覺得B的想法還可以,但是A不確定能不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