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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的政策是什麽?

軍人家庭參軍政策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軍官和文職幹部,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經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可以參軍:

1.副營級(含,下同)以上或副師級(含專業技術11級、體育7級,下同)的軍官和文職幹部。

2.現役或在部隊服役滿十五年以上(含,下同)的軍官和文職幹部。

3.曾在邊疆縣(市)、沙漠地區、國家劃定的三類邊遠地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壹、二類海島,以及執行海上任務的陸軍、空軍艦艇上服役或任職壹級文員以上(含專業技術12級、運動8級)並在上述部隊或艦艇上工作3年以上的軍官和文職幹部。

4.正在邊疆縣(市)、沙漠地區、國家劃定的三類邊遠地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壹、二類海島服役的軍官和文職幹部,以及正在執行海上任務的陸軍、空軍艦艇上服役或正在服役(含專業技術13級、運動9級)以上,現役或在部隊服役十年以上的人員。

五、高等院校畢業,在導彈、衛星和核武器試驗訓練基地從事測試、測控工作五年以上,或者在戰略導彈部隊從事總裝檢驗工作五年以上。

6.在海軍和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僅執行海上任務)的船舶、船艇上服役,並在副連級(含專業技術13級)以上船舶、船艇上工作三年以上的軍官。

七、空勤人員(包括飛行、領航、通信、射擊、機務,下同)軍官,或在核潛艇上服役的軍官。

8.駐北京市區部隊正職以上(含專業技術十級、體育六級)的軍官和文職幹部;或者(在部隊)服現役15年以上的副營職、副處級軍官、文職幹部。駐京各縣部隊的軍官和文職幹部隨軍條件,按第壹、二條規定執行。駐京空勤人員隨軍條件,按照第七條的規定執行。

軍隊隨軍家屬安置規定

第壹條為了鞏固國防建設,促進部隊穩定,保障軍隊幹部隨軍家屬動員就業等問題得到妥善解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隨軍家屬安置是壹項政治任務。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經濟組織,都有接收駐寧部隊隨軍家屬的義務和完成市政府下達的隨軍家屬安置任務的責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收和變相安置隨軍家屬。

第三條區(縣)政府完成本行政區域內駐軍隨軍家屬安置任務的區(縣);市政府協調解決特殊困難隨軍家屬安置和軍隊系統動員工作。市、區(縣)人事勞動部門是隨軍家屬安置的主管機關;市、區(縣)雙擁辦負責協調部隊與地方之間的安置工作;各級政府職能部門,如民政、公安、教育、工商、稅務等,應積極協助安置隨軍家屬。

第四條隨軍家屬的工作安置,應當多渠道解決:通過各級政府人事勞動部門推薦,隨軍家屬自行尋找接收單位,按照市場機制自主擇業,有條件的部隊可以自行安置。

第五條隨軍家屬工作調動按有關政策和程序辦理。

1、駐寧部隊軍屬經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可調入我市。

2、隨軍家屬調動的有關手續和程序,按現行規定辦理。屬幹部的由各級人事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屬工人的由各級勞動部門辦理有關手續,調動通知分別由市人事局和勞動局簽發。

3、符合安置單位條件的隨軍家屬尚未落實,但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同意,並經市政府人事、勞動部門審核後,由市公安部門為其辦理首次來我市安置人員手續;也可由本人申請,經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同意,委托其辦理行政、檔案、社會保險等關系,按移交程序辦理人事、勞動關系。其中,幹部身份,委托市人才市場實行人事關系代理,並由市人事局招聘調配部門辦理調動手續;屬於工人身份的,委托市勞動力市場實施勞動關系代理,市勞動局勞動管理處辦理轉移手續。單位落實後,工作關系轉到安置單位。委托代理期間的社會保險關系按有關規定辦理,免收管理費。

4、符合隨軍條件,戶口在本市或人事、勞動關系委托本市人才市場或勞動力市場代理後六個月以上未就業的家庭成員,由軍分區(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民政部門發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具體實施辦法由民政部門另行制定。

5.隨軍家屬接到市人事局、勞動局的調動通知後,無正當理由在30日內未向單位報到的,有關部門不再進行調動,調動通知同時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