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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與承租方關於出租房屋內裝修設施的所有權問題

不用什麽法律條款,其實壹個司法舉證的事情

這件事本身屬於合同糾紛,除非妳在合同中寫明,“承租方在退租時需將房屋恢復原狀”,而且在合同附件上還要標註清楚租賃前房屋是什麽樣的狀況,有這樣的條款,才能要求承租方拆除自行加裝的設備設施。

現在,裝修後再出租的房屋很常見,因此不能憑借誰在使用就認為是誰在裝修,裝修完畢,甚至配好了家具電器再出租的情況也很多。因此,妳如果無法舉證房屋的裝修行為和最後壹個承租方有關聯(就如同妳自己寫的,對方不承認,妳也沒證據),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妳對自己的訴求無法舉證,法院當然無法支持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