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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有賓館飯店的消防安全管理標準嗎?

您好,51隨時為您服務。

是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具體法律法規,

其中《旅館業消防安全管理標準》DB42/T411-2007有如下規定(內容很長,如果想了解滅火器和消防栓的具體配置,可以咨詢當地公安部門或消防局):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賓館飯店消防安全管理的術語和定義、消防安全機構和人員、消防安全職責、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場所設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和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及演練、火災事故處理、消防檔案、消防安全經費投入、檢查評估、獎懲等。

本標準適用於50間客房以上的酒店。其他賓館飯店參照此標準。

2規範性參考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引用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對於註明日期的引用文件,所有隨後的修改或修訂均不適用於本部分。但是,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註日期的參考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50084)

GB5011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

GB50222《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

GB50303建築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

GB50354《建築內部裝修防火施工及驗收規範》

GB50016《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B50140《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酒店

獨立建造或設置在其他建築物內的營業性住宿場所,根據習慣不同,也稱賓館、飯店、酒店、度假村、招待所。

3.2消防安全專項培訓

指公安消防機構或者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訓資質的機構組織的專業消防安全知識培訓。

4消防機構和人員

4.1賓館、飯店應當設立或者確定消防工作歸口管理的職能部門。

4.2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員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4.3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5消防安全職責

5.1壹般規定

5.1.1賓館飯店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以下簡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確保消防安全。

5.1.2賓館飯店應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實行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逐級、逐崗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和權限。

5.1.3賓館飯店應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目標管理,定期檢查,定期考評,自覺接受各級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5.1.4客房50間以上的旅館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與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建立聯系制度,按時參加公安消防機構組織的消防工作例會,按時報送重點單位消防工作月報,及時反映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5.1.5承包、租賃、委托經營

5.1.4.1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當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以及其他建築消防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受委托的管理單位管理。

5.1.4.2承包、租賃或者受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按照本標準的要求,在其使用和管理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5.1.4.3兩個以上產權單位或者產權人共同經營的,各產權單位或者產權人應當明確管理責任,也可以委托統壹管理。

5.1.6賓館飯店要加強風險管理,積極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增強社會防災防損能力。

5.2消防安全責任人

旅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a)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狀況,統籌安排本單位的消防工作和經營管理,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消防工作業務預算計劃;

b)逐級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c)組織建立消防安全例會制度,每季度至少召開壹次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d)每季度至少組織壹次消防綜合檢查,及時處理消防安全方面的重大問題,負責籌集火災隱患整改資金;

e)批準建立義務消防組織,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5.3消防安全經理

5.3.1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所屬的賓館、飯店應當指定壹名成員(壹般為分管安全的副職)擔任消防安全經理,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a)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和消防工作業務經費預算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b)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其實施;

c)每月至少組織壹次防火檢查,落實火災隱患的整改;

d)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設施、消防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維護,確保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e)組織建立和管理義務消防組織,每半年至少組織壹次消防技能培訓和預案演練;

f)組織員工消防知識和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g)至少每半年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壹次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大問題;

h)本單位消防安全負責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2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的其他賓館、飯店,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由該賓館、飯店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實施。

5.4專職和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專職和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在消防安全負責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員的領導下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a)掌握消防法律法規,了解本單位消防安全狀況,及時向上級報告;

b)要求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提出實施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議;

c)開展日常防火檢查和巡邏,及時發現火災隱患,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

d)管理和維護消防設施、消防設備和消防安全標誌;

e)組織防火宣傳,對教職工和學生進行教育和培訓;

f)制定滅火和緊急疏散計劃並組織演練;

g)記錄消防工作的開展情況,完善消防檔案;

h)完成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5自動消防系統操作員

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並履行下列職責:

a)掌握自動消防系統的功能和操作程序;

b)每天測試主要消防設施的功能。發現故障,應在24小時內排除,不能排除的應逐級上報;

c)核實確認報警信息,及時排除誤報警和壹般故障;

d)發生火災時,根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及時報警並啟動相關消防設施;

e)認真填寫值班記錄和系統運行記錄。

5.6義務消防員

誌願消防員應當從從業人員中確定,比例不低於20%,並履行下列職責:

a)熟悉本單位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以及義務消防組織的職責分工;

b)參加消防業務培訓和滅火及應急疏散演練,了解防火知識,掌握滅火和疏散技能,使用消防設備和設施;

c)做好本部門、本崗位的日常安全防火工作,宣傳消防安全常識,並督促他人遵守;

d)發生火災時,必須立即趕赴現場,服從現場指揮,積極參與滅火、疏散、搶救傷員和保護現場。

5.7員工

從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參加消防安全培訓和滅火及應急疏散演練,熟悉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消防安全常識。發生火災時,現場工作人員應及時報警,組織並引導客人疏散和滅火。

6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6.1壹般規定

賓館飯店應根據消防法規,結合本單位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消防安全,經消防安全負責人批準後頒布實施,並根據賓館飯店的實際情況隨時修訂,以滿足賓館飯店的需要。

6.2消防安全系統及要點

6.2.1消防安全會議制度

應包括會議召集、人員構成、會議頻率、議題範圍、決定、會議紀要等要點。

6.2.2消防組織管理體系

應包括組織結構和人員、工作職責、定期會議、教育和培訓等。

6.2.3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制度

應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及職責、頻次、培訓對象(包括特殊工種和新員工)、培訓要求、培訓內容、考核方式、情況記錄等重點。

6.2.4防火巡查、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應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責任、檢查頻次、參加人員、檢查部位、內容和方法、火災隱患識別、處理和報告程序、整改責任和預防措施、情況記錄等。

6.2.5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應包括職責範圍和職責、應急處理程序、報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數、資質要求、情況記錄等。

6.2.6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應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安全疏散地點、設施檢查和管理要求、情況記錄。

6.2.7燃氣、電氣設備及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應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及職責、設施登記、施工人員資質、動火審批程序、檢查部位及內容、檢查工具、發現問題時的處理程序、情況記錄。

6.2.8消防設施設備維護管理制度

應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責任、設備登記、保管和維護管理要求、情況記錄等要點。

6.2.9消防和緊急疏散預案演練系統

應包括預案的制定和修訂、責任部門、分工、演練的頻率和範圍、演練程序、註意事項、演練的記錄、演練後的總結和評估等。

6.2.10消防安全工作考核及獎懲制度

應包括責任部門和責任人、評價目標、內容和方法、獎懲辦法等要點。

6.2.11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系統。

應根據旅館的實際情況,制定易燃易爆物品檢查、倉庫管理等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6.3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根據賓館、飯店的實際情況,應制定以下保證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a)消防設施(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電梯等)的操作規程。);

b)變配電設備的操作程序;

c)電線安裝的操作程序;

d)設備安裝操作程序;

e)使用燃料和氣體設備及壓力容器的操作程序;

f)電焊和氣焊的操作程序;

g)其他相關的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7位置設置

7.1賓館飯店的建築結構、耐火等級、總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消防設施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消防技術規範的具體規定。

7.2.賓館飯店會議廳、多功能廳等人員密集場所的設置,歌舞廳、卡拉ok廳(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廳)、夜總會、錄像廳、放映廳、桑拿浴室(洗浴部分除外)、遊藝廳(含電子遊藝廳)、網吧等歌舞娛樂場所的設置應符合GB50016和GB50045的規定。

7.3安全疏散

7.3.1出口

7.3.1.1公共建築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但符合下列要求時可設1個:

a)當兩個緊急出口之間的房間面積不大於120m2,且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於0.9m時,可設置門;在走道盡頭的房間,當最遠點到房間門的直線距離不大於15m,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於1.40m時,可設置壹個門。

b)單層建築面積不大於200m2,人數不大於50人時,可設置直通室外的出口。

c)當建築層數不超過三層,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500m2,二、三層人數之和不超過100時,可設置1個疏散樓梯。

7.3.1.2賓館、飯店的緊急出口或疏散出口應分散布置,相鄰兩個緊急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5m。

7.3.1.3疏散門不應采用側滑門、旋轉門、升降門、卷簾門,公共場所疏散門應采用消防安全推閂、門禁系統等先進的安全疏散設施。對需要人員隨意控制的疏散門,必須采取安全控制、報警逃生門鎖等可靠的技術措施,並應確保在發生火災時不使用鑰匙等任何工具就能從內部輕易打開,並在顯著位置設置標誌和使用提示。人員密集場所疏散門不應設門檻,靠近門的1.4m範圍內不應設置臺階。

疏散寬度

7.3.2.1酒店建築疏散樓梯和走道的凈寬度應根據GB500l6和GB50045中規定的相關疏散寬度指標和實際疏散人數計算確定。

7.3.2.2單層和多層民用建築的賓館、飯店的樓梯和走道的最小凈寬不應小於1.1m;高層民用建築中的賓館、飯店,走道和出口的最小凈寬度不應小於1.4m。

7.3.2.3的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安全出口和房間窗戶上不應有影響消防安全疏散和應急救援的固定圍欄、廣告牌等障礙物。

疏散樓梯井

7.3.3.1以下酒店建築應配備封閉樓梯間:

a)旅館;

b)有歌舞娛樂場所且2層以上的地上建築;

c)建築高度不超過32m的二類高層民用建築或裙房建築;

d)5層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築。

7.3.3.2的以下酒店和餐廳應配備防煙樓梯間:

a)建築高度超過32m的壹類高層民用建築或二類高層民用建築;

b)底層與室外出入口高差大於10m的地下建築;

c)其他有防煙樓梯間的建築。

7.3.3.3高層民用建築的封閉樓梯間和防煙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不低於乙級的防火門,多層民用建築的封閉樓梯間可采用雙向彈簧門。

樓梯間不應用於7.3.3.4地下、半地下室和地上。當必須使用樓梯間時,應在首層及地下或半地下室出入口處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2h的不燃性隔墻,與乙級防火門隔開,並應有明顯標誌。

7.3.3.5壹樓的樓梯間應設置壹個直通外部的出口。

消防應急照明

7.3.4.1酒店建築的下列部位應配備消防應急照明:

a)關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及其前室或共用前室;

b)帶有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及其轉角處的疏散走道;

c)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等人員密集場所;

d)消防控制室、自備發電機房、消防水泵房及其它在火災情況下仍需工作的房間。

7.3.4.2消防應急照明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a)消防應急照明應設置在墻上或天花板上,地面應急照明照度不應低於1Lx,樓梯間和地下不應低於5Lx;發生火災時,仍需工作的房間應保持正常照明;

b)消防應急照明應配備由玻璃或其他不燃材料制成的防護罩;

c)蓄電池可作為消防應急照明的備用電源,其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小於30分鐘。

d)正常電源切斷後,消防應急照明電源的切換時間不應超過5s。

疏散指示標誌

7.3.5.1酒店建築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誌:

a)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正上方;

b)疏散走道。

7.3.5.2疏散指示標誌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a)疏散指示器的方向指示圖形應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兩個疏散出口與安全出口之間應設置帶雙向箭頭的導向標誌,疏散通道轉角處和“D”與“X”交叉處應增設疏散指示標誌;

b)設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標誌的下邊緣不應大於0.3m從門的上邊緣;

c)墻上設置的疏散指示標誌,標誌中心線距室內地面不應大於1m(不易安裝的部分可安裝在上部),走道燈疏散指示標誌間距不應大於20m(設置在地下建築內,不大於15m);

d)燈光疏散標誌應配有由玻璃或其他不燃材料制成的防護罩;

e)蓄電池可作為燈光疏散指示燈的備用電源,其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小於30分鐘。工作電源切斷後,應自動接通備用電源。

7.4建築內部裝修

7.4.1賓館、飯店的室內裝修應符合GB50222和GB50354的要求。

7.4.2建築內部裝修不應遮擋消防設施、疏散指示標誌和安全出口,不應減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設計所需的凈寬度和數量,不應妨礙消防設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7.4.3地上建築的水平疏散走道和門廳的吊頂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裝飾,其他部位應采用阻燃性以上的材料裝飾。

7.4.4消防泵房、排煙室、固定滅火系統鋼瓶間、配電間、配電室、通風空調間等。,所有室內裝修應由不燃材料制成。

7.4.5歌舞廳、卡拉ok廳(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廳)、夜總會、錄像廳、放映廳、桑拿、遊藝廳、網吧等歌舞娛樂場所時。位於壹、二類耐火建築的四層及以上,室內裝修的吊頂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其他部位應采用阻燃性以上的材料裝修;設置在地下室時,室內裝修的吊頂和墻面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其他部位應采用阻燃性以上的材料裝修。

7.4.6賓館、飯店地下部分的辦公室、客房和公共房間的吊頂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裝飾,其他部分應采用不燃材料裝飾。

7.5建築消防設施

7.5.1消火栓

7.5.1.1酒店應按GB50016、GB50045、GB50098中的相關要求設置室內外消防水。

7.5.1.2室外消火栓布置間距不應大於120m,距路邊不應大於2 m,距建築物外墻不應小於5m。

7.5.1.3室內消火栓應安裝在下列建築物內:

a)5層以上或體積≥5000m3的建築;

b)高層民用建築。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7.5.2.1下列建築物應配備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a)任壹樓層建築面積> 1500m2,或總建築面積>;3000m2單層和多層建築;

b)位於高層民用建築及其裙房內的賓館、飯店和易燃物品倉庫。

7.5.2.2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置應滿足GB50084中的相關要求。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7.5.3.1下列建築物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a)總建築面積為1500m2或大於3000m2的單層和多層建築中任何壹層的建築面積;

b)位於壹類高層民用建築和建築面積>的二類高層民用建築內的賓館、飯店;500m2酒店。

7.5.3.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置應滿足GB50116中的相關要求。

7.5.4煙氣控制和排氣系統

7.5.4.1下列建築物應配備排煙系統:

a)位於高層民用建築及其裙樓內的賓館、飯店;

b)地下建築。

7.5.4.2不應設置影響賓館飯店自然排煙的室內外廣告牌。

7.5.4.3凈高小於6m的賓館、飯店應劃分為500m2的防煙區,每個防煙區應設置排煙口,排煙口與最遠點的水平距離不應超過30m。

7.5.4.4防排煙系統的設置應滿足GB50045和GB50098的相關要求。

滅火器

7.5.5.1滅火器的配置應符合GB50140中的相關要求。

7.5.5.2滅火器的選擇應符合以下要求:

A)應使用水型、泡沫和ABC幹粉滅火器撲滅A類(固體)火災;

B)撲救B類(液體)火災應使用幹粉(BC或ABC,下同)、泡沫和二氧化碳滅火器,不得使用化學泡沫滅火器撲救含有極性溶劑的B類火災;

C)應使用幹粉和二氧化碳滅火器撲滅C類(氣體)火災;

d)應使用二氧化碳和幹粉滅火器撲滅現場火災;

e)應使用ABC幹粉撲滅A、B、C類火災和帶電火災。

7.5.5.3壹個滅火器設置點應不少於2個滅火器,每個設置點不超過5個滅火器。

7.5.5.4手提式滅火器應安裝在掛鉤、支架或滅火器箱上。頂部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大於1.5m,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小於0.08m,滅火器箱不得上鎖。

7.5.6其他消防設施

賓館、飯店還應設置的其他消防設施應符合GB50016、GB50045、GB50098等規範的相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