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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合同糾紛哪裏管轄

法律分析:首先,協議管轄蘊含著法律對合同或其他財產案件當事人自由處分意願的尊重。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其次,專屬管轄則體現了法律對特殊案件的強制性規定,法律本身排除當事人對專屬管轄事項進行的管轄協商。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些特殊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權管轄。專屬管轄具有優先性、排他性與強制性。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協議確定管轄法院的不得違反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送法》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壹)對不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