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辦理停業、復業手續的程序(壹)零售客戶無論停業、復業,都應先向當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停業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申請表;
2.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復印件;
3 .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提前停業或者復業的,應當提出復業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申請表;
2 .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零售客戶提交的申請材料經批準後,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將及時進行審查,必要時將派出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
對申請停業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點審查申請停業期限是否超過壹年。經批準停業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出停止供應卷煙的批準通知書。暫停期間,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正本和副本應當交審批機關暫時保存。
對申請復業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點審查其是否超過批準的停業期限,是否由原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登記人經營,是否為原經營地址,是否仍符合經營條件。被責令停止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改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還應當檢查其整改情況。經批準恢復營業的,審批機關應當出具批準恢復營業通知書,核發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副本,恢復卷煙供應。
二、未申請停業或復業的法律後果。
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和《煙草專賣許可證申領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發證機關應當收回煙草專賣許可證,並依職權註銷持證人的煙草專賣許可證:公民、 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停止經營壹年以上未辦理停業手續,經發證機關公告三個月後仍未辦理的; 已辦理停業手續,停業期滿未申請復業,經發證機關公告3個月後未申請復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