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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在酒店衛生間洗澡摔骨折了,酒店應承擔什麽責任?

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擴展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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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廈門某酒店內滑倒摔傷,與酒店協商賠償費用未果,54歲的王女士將廈門某酒店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日前,思明法院受理這壹案件,並對案件進行調解。

今年2月,王女士壹家人來廈旅遊,入住某酒店。晚上10點多,王女士洗漱完畢後,卻在衛生間門口滑倒受傷,被立即送醫檢查。經診斷,王女士右股骨頸骨折,需住院治療,並進行“右人工全髖關節置換術”。之後,王女士住院治療8天,花了醫療費9萬多元。經鑒定,王女士達到八級傷殘等級。

王女士與酒店協商賠償問題,酒店卻表示自己無過錯,拒絕賠償。王女士便將酒店告上法院。“我與酒店產生服務合同關系,酒店就應該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安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王女士要求酒店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撫慰金、殘疾賠償金等費用***計25萬余元。

法官詳細了解案件經過,並對雙方進行調解。

對於酒店來說,王女士入住酒店期間,酒店負有在合理限度內為王女士提供安全保障的義務。而酒店提交的證據不能夠證明其衛生間的設施達到國家、行業安全標準,也不能證明酒店在合理限度內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因此,酒店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時存在過錯,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王女士自稱是因酒店洗手間門口濕滑而導致滑倒受傷,但她無法證實衛生間門口的濕滑是因酒店工作人員未打掃幹凈所留。而王女士作為成年人,自她入住酒店開始,所住的房間即為她的私人空間,酒店在未征得王女士同意的情況下,不可能對該房間進行管理。王女士在房間的活動應當自行盡到謹慎註意義務,但因其未盡到謹慎註意義務導致滑倒,自身應該承擔主要責任。

在法官的調解下,雙方各自退讓壹步,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酒店同意賠償王女士因此次事件造成的各項損失8萬元,王女士同意這壹調解方案。

法官提醒

出門在外,使用酒店衛生間時壹定要註意做好防滑措施,而酒店也應該在衛生間內設置相應的防滑警示牌、防滑墊,提供防滑拖鞋,並且對衛生間內設施進行有效的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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