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客人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向酒店說明托運物品有價值且有價值,酒店的保管責任限於合理範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八百九十四條,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給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保管人違反前款規定,將保管物轉讓給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