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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酒店上班了十幾天,不想幹了,怎麽和領導說?

壹、首先妳走後,妳現在的工作由誰來做,會不會影響公司的利益。這是領導最先考慮的。辭職前先為領導考慮好解決辦法,盡量將公司損失減到最低。

二、真誠地說明妳辭職的原因,由於家庭原因、個人發展原因等等,不得不做出辭職決定,但新單位突然給出通知,也出乎我的意料之外,現不得不去新單位報到。請單位領導諒解。(把領導可能的擔心,給予其建議性的解決方案)

壹般勞動者辭職是不需要原因的,只要盡到了提前壹個月通知的義務即可;勞動者可以委婉的跟老板說自己家裏有事或者找到了壹份更好的工作都是可以的。

壹、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妳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並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妳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妳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妳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妳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妳承擔。

二、妳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妳工資或不為妳辦理離職手續,妳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所以妳方方面面都得考慮到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