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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多次因酒後駕車驗血被判緩刑的案件

法律分析:劉周末晚上和同事聚餐。因為劉有自己的車,所以下班後他帶同事去酒店吃飯。由於賓館離劉的住宅區不遠,劉把車停在賓館門口。酒過三巡,劉想開車回家,送同事壹起回家。讓他沒想到的是,車輛啟動時,與高駕駛的車相撞。事故發生後,高報警。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後,發現劉在喝酒,他們將他帶回派出所做筆錄和酒精測試。經檢測,劉某處於狀態,故對劉某涉嫌犯罪立案偵查。案件發生後,劉的家屬委托郎和肖元元兩位律師為其進行了辯護。接受委托後,兩位律師前往酒店和事故現場;參觀。發現路真的很窄,酒店建在空曠的居民區。臨近晚飯時間車輛多,停車位置難找。大部分消費者都是隨意停車,這個路口經常堵車。在這種情況下,劉只是想把車輛開回家方便壹下,沒想到還是出事了。兩位律師向法院提交了探視的證據,認真研究了相關司法解釋,查閱了國內相關案例。他們認為,劉雖然喝醉了,但其犯罪行為的地點和速度與醉酒駕駛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不同。人民法院應當區別對待。劉雖欲駕車回家,但車輛並未真正上路,其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尚未發生。只有他在開放社區發生的事故具有重大的社會危害性,法院才應當免除處罰。最終,法院采納了兩位辯護律師的意見,對劉免予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刑法》第七十二條對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二)有悔改表現的;(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