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擬征用的土地
1.被征收土地權屬:白浪街道辦事處方塊村集體所有。
2.被征收土地位置:被征收土地位於白浪街道辦事處廣場村,北鄰茅箭區十堰紅投置業有限公司,南臨航空路,東臨龍門二路。(詳見勘測邊界圖)
3.擬征收土地類型:旱地0.7202公頃(10.8030畝),林地6.7803公頃(101.7045畝),農村公路0.065438公頃+082公頃(0.2730畝),建設用地0.2442公頃。
4.擬征收土地面積:擬征收土地面積為7.7682公頃(116.5230畝)。
5.被征收土地用途:為促進開發區經濟發展和項目建設,被征收土地為工業用地。
二、擬征地補償費用及標準
(1)根據湖北省十堰市征地區綜合地價標準,該村屬於我市壹類地區,征地區綜合地價60200元/畝,土地補償費占40%,安置補償費占60%。
(2)征地補償標準:
旱地:10.8030畝
1.土地補償費:10.8030畝× (60200元/畝× 40%) ≈ 260136元。
2.安置補助費:10.8030畝× (60200元/畝× 60%) ≈ 390204元。
3.青苗補償費:10.8030畝× 3325元/畝≈35920元。
林地:101.7045畝。
1.土地補償費:101.7045畝× (60200元/畝× 40%) ≈ 2449044元。
2.安置補助費:101.7045畝× (60200元/畝× 60%) ≈ 3673567元。
3.森林補償費:101.7045畝× 3325元/畝≈338167元。
農村公路:0.2730畝
1.土地補償費:0.2730畝× (60200元/畝× 40%) ≈ 6574元。
2.安置補助費:0.2730畝× (60200元/畝× 60%) ≈ 9861元。
建設用地:3.7425畝
1.土地補償費:3.7425畝× (60200元/畝× 40%) ≈ 90120元。
2.安置補助費:3.7425畝× (60200元/畝× 60%) ≈ 135179元。
地上附著物:據實補償
以上費用合計金額:人民幣柒佰三拾捌萬捌仟柒佰柒拾貳元整(小寫7,388,772元)。
三、安置方式和途徑
1.本次對被征地農民的補償采取貨幣安置。根據鄂省[2005]11號文件,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的70%全額撥付給被征地農民;其余30%的土地補償費留作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二、三產業和興辦公益事業。區財政將征地補償款撥付給村委會,再由村委會另行支付被征地農民,並督促相關費用足額到位。
2.根據鄂[2014]53號和鄂人社發[2015]2號的規定,經實地調查,擬征收土地不涉及耕地,被征地農民暫不納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安置範圍。
四。其他事項
1.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明到當地村委會(社區)辦理補償登記。同時,相關征地機構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對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個人,十堰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補償登記結果,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2.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大多數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十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十堰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將組織聽證,並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聽證情況對方案進行修改。
3.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要求舉行聽證的,請在公告發布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十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十堰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地址:十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十堰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三樓,聯系方式:0719-8311567。
4.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對征用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在規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規定期限內騰退的,十堰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