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
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必須在事故發生壹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1.勞動者需要先在工傷認定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待工傷認定書寫下後再在工傷認定部門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然後根據鑒定結果盡快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進行工傷賠償。
2、工傷賠償金額需要根據以下賠償項目確定。
3.工傷致殘賠償項目:醫療費、工傷人員住院期間夥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工資、交通住宿費、輔助器具費用、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