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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對酒店有哪些要求

根據《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公安部對酒店要求如下:

第二條、凡經營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館、飯店、賓館、招待所、客貨棧、車馬店、浴池等(以下統稱旅館),不論是國營、集體經營,還是合夥經營、個體經營、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不論是專營還是兼營,不論是常年經營,還是季節性經營,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開辦旅館,其房屋建築、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和國消防法》等有關規定,並且要具備必要的防盜安全設施。

第四條、申請開辦旅館,應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經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準開業。

經批準開業的旅館,如有歇業、轉業、合並、遷移、改變名稱等情況,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後3日內,向當地的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備案。

第五條、經營旅館,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設置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指定安全保衛人員。

第六條、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按規定的項目如實登記。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還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送住宿登記表。

第七條、旅館應當設置旅客財物保管箱、櫃或者保管室、保險櫃,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對旅客寄存的財物,要建立登記、領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條、旅館對旅客遺留的物品,應當妥為保管,設法歸還原主或揭示招領;經招領3個月後無人認領的,要登記造冊,送當地公安機關按拾遺物品處理。對違禁物品和可疑物品,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處理。

第九條、旅館工作人員發現違法犯罪分子,行跡可疑的人員和被公安機關通緝的罪犯,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不得知情不報或隱瞞包庇。

第十條、在旅館內開辦舞廳、音樂茶座等娛樂、服務場所的,除執行本辦法有關規定外,還應當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十壹條、嚴禁旅客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

第十二條、旅館內,嚴禁賣淫、嫖宿、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三條、旅館內,不得酗酒滋事、大聲喧嘩,影響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轉讓床位。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對旅館治安管理的職責是,指導、監督旅館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協助旅館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業務知識的培訓,依法懲辦侵犯旅館和旅客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員到旅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嚴格依法辦事,要文明禮貌待人,維護旅館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合法權益。旅館工作人員和旅客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開辦旅館的,公安機關可以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未經登記,私自開業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旅館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公安機關可以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旅館負責人參與違法犯罪活動,其所經營的旅館已成為犯罪活動場所的,公安機關除依法追究其責任外,對該旅館還應當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六、十壹、十二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條款的規定,處罰有關人員;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百零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後施行,並報公安部備案。

酒店業立法的基本原則

是酒店立法精神的集中體現,也是酒店業法律規範中最基本的壹般性準則。它為具體法律條文的制定指明了方向,同時它作為法律規定的最後底線,在沒有具體細則規定時能夠作為評判是非的最基本標準。

1、管理原則

酒店經營者與住宿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實質上是壹種民事法律關系,雙方都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體,壹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

平等原則的基本含義是,酒店經營者和住宿者無論是何人,無論其具有何等身份,在酒店住宿法律關系中相互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是獨立的平等的民事主體,都必須根據住宿約定提供和接受住店服務。

2、自願原則

在酒店經營中,住宿者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住宿酒店以及選擇接受酒店服務,酒店經營者也有權拒絕接受惡意的住宿者進店人住。

同樣,作為自願原則,酒店經營者也不得強制住宿者接受其不願選擇的服務,酒店經營者不得拒絕住宿者通常的、合理的服務要求。為此,酒店業立法體現和貫徹這壹原則。

3、公平原則

公平是法律最基本的價值取向,法律的基本目標就是在公平與正義的基礎上建立社會秩序.在酒店業立法中,應當貫徹這壹原則。酒店經營者和住宿者應當根據公平的理念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經營者和住宿者都應當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實現自己的利益,不得濫用自己的權利。

4、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被稱作是民法原則中的“帝王”條款,它對於酒店立法來說同樣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酒店業的經營活動中,無論是酒店經營者,抑或是酒店住宿者,在處理彼此關系時,都應當講誠實、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自己的義務,以善意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利,不得以損害他人為目的濫用權利。

5、守法維德原則

酒店業立法確立經營者、住宿者在設立、變更、終止住宿法律關系中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利益的原則。這壹原則是對當事人自願原則的限制和補充。

以上內容參考 百度百科——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2011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