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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宿舍是刑法意義上的“住戶”嗎?

不屬於。學生宿舍作為特定人員,也就是住在宿舍的幾個學生的固定場所,通俗意義上應該算是住在那裏的學生的臨時“家”,而不是公共場所。

對“戶”的理解壹般分為廣義和狹義。廣義的住戶是指人們生產生活的封閉場所。狹義的住戶是指公民日常生活的私人居住場所,不包括公共生產生活場所。刑法意義上的“戶”是指狹義上的戶,而不應該包括廣義上的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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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入戶搶劫是指以搶劫為目的,進入他人與外界相對隔絕的家中實施的行為,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居住場所的漁船、居住用的房屋等。

另壹個客房,如旅館、酒店等。,是不特定多數人在住客前免費使用,但特定住客支付住宿費並使用房間後使用的公共場所。

即成為客人臨時的生活住宿場所,其私人空間未經允許不得進入。相對於客人來說,客房就成了他的臨時“住戶”,在客房搶劫也應構成刑法意義上的“入戶搶劫”。公民為日常生活臨時租用的房屋當然屬於“戶”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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