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副市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宿標準由現行的50元調整為70元,深圳、珠海、廈門、汕頭、海南省(以下簡稱特區)由70元調整為90元。
2.局級(及相當人員)住宿費標準由每人每天30元調整為50元,特殊地區由每人每天40元調整為60元。
3.局級以下工作人員住宿費標準由每人每天20元調整為40元,特殊地區由每人每天30元調整為50元。
4.商務旅客將由接待單位免費接待或住在親友家中。如果沒有住宿收據,住宿費不予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