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三條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公民身份號碼、個人照片、證件有效期、簽發機關。
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壹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根據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六條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統壹制作和發放。
居民身份證有兩個功能:視覺讀取和機器讀取。目測和機讀的內容限於本法第三條第壹款規定的項目。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對制作、發放、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