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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決產權式酒店業主的安排

1.產權式酒店的概念起源於20世紀70年代的歐美。開發商把每個房間分割成獨立產權,賣給投資者。投資方像買房壹樣投資置業,將房間委托給專門的酒店管理公司,獲得投資回報,同時獲得酒店給予的壹定期限的免費入住權。是壹種投資與休閑度假相結合的新型旅遊地產模式。

二、產權酒店涉及的法律關系主要涉及兩種法律關系,壹種是開發商與投資方的法律關系,壹種是投資方與商業企業的法律關系(有的是委托經營合同等。).當然也不排除擔保、抵押、物業管理等其他法律關系。(壹)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關系。投資人首先與開發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與商品房買賣壹樣。在購買之前,他們應該審查開發商的主體資格(如營業執照),房屋銷售文件(如預售許可證,規劃許可證等)。)和房地產權屬證明(如土地使用權證、土地用途、轉讓期限等。).決定購買後,認真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特別要註意房屋情況(如面積、結構、裝修標準、配套設施、綠化等。)、交割時間、權證處理及違約責任條款。(二)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律關系。投資方與酒店管理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將房屋出租給酒店管理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對租賃期限、租金及起付時間、租賃期滿後的裝修及處置、物業管理、違約責任等事項進行約定。應明確規定租金的計算和支付時間,單方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防止出現承租人不租難以統壹經營、難以收回投資回報的不利局面。

三。投資產權式酒店的法律風險防範我國沒有專門針對產權式酒店的法律法規,終端投資者(業主)的權利確定及其權益保護是值得關註的問題。目前可用於產權式酒店糾紛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限於篇幅,以下僅粗略分析投資產權式酒店的法律風險防範。(1)認真簽訂合同。投資者在簽訂合同前,應詳細了解開發商的資質、信用狀況、資金狀況;土地使用的性質、目的和年限;建設規劃等。簽訂合同後,首先要審核開發商的營業執照等文件,房屋買賣合同要詳細閱讀。從房地產廣告、簽訂認購書、簽訂房屋銷售格式合同及補充協議、辦理按揭貸款,到房屋交付、面積差異、設計變更、房屋質量、裝修、產權證辦理,投資者都可以咨詢律師等專業人士,規避對投資者不利的條款。比如投資人想享受免費居住,管理層以沒有空房為由拒絕怎麽辦?酒店物業在交給酒店管理層的過程中,管理、運營、維護費用應該由誰來承擔?這些具體內容需要投資人在與開發商簽訂合同時明確約定。(2)引入專業擔保公司,為投資者收益提供擔保。引入專業擔保公司介入投資性房地產領域,為投資者的收益提供壹定的條件,為房地產投資者增加壹份“保險”。投資者(股權持有人)在與開發商(擔保人)簽訂購房合同後,可以獲得擔保公司(擔保人)出具的保障權益的保函。保證期間,如果債權人的收益率低於承諾,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並在保證期間和範圍內根據保函支付現金補償。監督並保證酒店管理公司的業績,並在酒店管理公司未能履行時支付賠償。(3)建立完善的退出機制在投資產權式酒店時,投資者擔心,如果酒店經營狀況不好,無法獲得合同約定的利益,投資者將面臨“雞肋”局面,即繼續持有產權,將繼續虧損或陷入與經營者的糾紛;我想退出,但是賣不出合適的價錢。因此,建議投資者可以在合同中提前約定退出機制,即開發商在壹定條件下擔保回購條款。比如開發商在合同中承諾:“投資者購房滿三年,如果收益率低於合同約定,可以按原購買價格將房屋賣給開發商,開發商保證回購。”這實際上在雙方之間形成了壹種帶有條款和條件的合同關系。如果滿足條件,只要投資人要求履行協議,開發商將無條件按原售價回購投資人擁有的全部房屋。在執行這種回購協議時,開發商的實力和經營狀況更為重要。

(4)投資者成立業主委員會。產權式酒店的物業管理不同於普通住宅。其目的是商業化運營,經營者與所有者分離。而且操作人員眾多且分散,不具備專業知識。相對於開發商和運營商,個人業主處於弱勢地位。因此,投資人成立業委會或類似機構保管物業資料(如竣工總平面圖、設施設備技術資料等)是非常必要的。).投資人團結在壹起,才能在很多問題上和開發商、運營商平等協商,才是現實的。“高收益”和“高風險”總是如影隨形,只有防範“高風險”,才能讓“高收益”成為可能。因此,建議投資者或打算投資產權式酒店行業的人士,在投資前應綜合考慮經營風險、法律風險、財務風險等諸多風險,多咨詢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