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十二條偵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時,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相關材料的原始載體。提供載體原件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印件。提供復印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記錄中說明其來源和制作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