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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蔬菜基地建設保護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蔬菜基地的建設和保護,保障城市居民的蔬菜需求,根據《浙江省蔬菜基地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蔬菜基地,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實行長期保護。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蔬菜基地建設、保護和管理的領導,並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蔬菜基地的建設、保護和管理,指導和協調各縣(市、區)蔬菜基地的建設、保護和管理。

縣(市、區)蔬菜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負責本級蔬菜基地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協助市或縣(市、區)蔬菜基地的建設、保護和管理。

計劃、農經、農業、城鄉建設、土地管理、規劃、財政、水利、環保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蔬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蔬菜基地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四條蔬菜行政主管部門在蔬菜基地建設、保護和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壹)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蔬菜基地和蔬菜儲備基地的建設計劃;

(二)負責新蔬菜基地建設和老蔬菜基地改造;

(三)指導和協調蔬菜生產和銷售;

(四)會同有關部門確定蔬菜生產科研項目,引進和推廣蔬菜新品種、新技術,為菜農提供技術培訓、信息咨詢等社會化服務。第五條市、縣(市)、鎮海區、北侖區和非農業人口5000人以上的鎮應當建立蔬菜基地。

蔬菜基地面積由城鎮常住人口和流動人口確定。市區人均不低於0.025畝,縣(市)鎮人均不低於0.02畝。第六條市、縣(市、區)應按不低於蔬菜基地總面積10%的比例建立蔬菜儲備基地。由於人口自然增長和征用蔬菜基地,人均蔬菜基地面積減少,應及時在蔬菜儲備基地中予以補充。

市、縣(市、區)蔬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蔬菜儲備基地的土地和設施進行改造,有計劃地逐年增加蔬菜種植面積。

已經種植蔬菜的蔬菜儲備基地視同蔬菜基地,按照本條例的要求進行保護。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蔬菜基地和蔬菜儲備基地建設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統壹布局,合理安排。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下列措施,支持蔬菜基地建設,保護菜農利益:

(壹)各級財政部門逐年增加對蔬菜基地的投入;

(二)對蔬菜基地的排灌、道路、供電等基礎設施建設給予適當補助;

(三)對有條件直接銷售的菜農在運輸、開店、擺攤等方面給予優惠;

(四)建立蔬菜生產風險保障機制,簽訂產銷合同,執行最低保護價,對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第九條新建蔬菜基地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市內蔬菜基地連片面積不低於50畝,縣(市、區)、鎮蔬菜基地連片面積不低於30畝;

(二)交通便利,排灌通暢;

(3)土壤適合種植蔬菜;

(4)附近沒有汙染源;

(五)符合城市總體規劃。

蔬菜儲備基地的條件參照前款規定。第十條蔬菜基地由蔬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管理部門劃定,並繪制圖紙,登記備案,審批機關予以明示公告,蔬菜行政主管部門設立保護標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擅自移動保護標誌。第十壹條蔬菜基地必須常年種植蔬菜,不得荒蕪。未經市、縣(市、區)蔬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種其他作物或者挖塘。

禁止在蔬菜基地取土挖沙。第十二條不準隨意占用蔬菜基地進行基本建設。因國家和省重大建設項目或者經批準的城市規劃的實施,確需征用蔬菜基地的,應當按照《浙江省蔬菜基地保護條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報經批準。

菜農住宅建設應當安排在城鄉規劃的住宅用地範圍內。第十三條征用蔬菜基地實行先補後征。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蔬菜行政管理部門、規劃部門在每年年初提出蔬菜基地征用年度控制計劃,蔬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征用1畝的標準在蔬菜儲備基地補充新菜地後,方可開始征用。第十四條經批準征用蔬菜基地的單位,必須先繳納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菜地開發建設資金由市、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分別收取,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按規定每季度匯繳市、縣(市、區)、鎮財政,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不得減免菜地開發建設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