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確實是公司因疫情出現不可克服的困難,不能按時支付員工工資,可以不可抗力為由進行抗辯,不承擔逾期支付的責任。但需要向員工說明情況,排除障礙後盡快支付,盡量減少勞動爭議。但公司不得以疫情造成困難為由故意拒付員工工資。在發生糾紛時,對於疫情造成的無法克服的困難,公司也需要承擔舉證責任。
1.被隔離觀察、采取隔離措施或其他緊急措施的員工,視為正常工作,並按當地規定支付全額工資;
2.確診為新型肺炎的員工,在醫療期內享有醫療待遇,企業需要支付病假工資(“醫療期”此處指隔離治療解除後,員工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需要繼續治療的期間);
3.被隔離觀察、采取隔離措施或者其他緊急措施的職工,不得因其未提供勞動而扣減其工資,或者擅自適用“病假工資”標準;
因為疫情期間不上班的工資要按照平時的工資標準正常發放,當然勞動者可能會面臨拖欠工資的現象,壹般會通過協商進行。如果他們不支付工資,他們可以向勞動監察委員會投訴。
法律分析:
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用人單位恢復工作生產的意見。
第3條第6款保護雇員的工資和福利權益。對因法定隔離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引導企業按照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後,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員工,按醫療期的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對春節長假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指導企業應先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