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六條,電信、互聯網、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未按照規定查驗客戶身份,或者為拒絕查驗身份的不明身份客戶提供服務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經營者和服務提供者。屬於前款規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