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自然人受到下列人格權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壹)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3)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的權利。侵害公共利益、社會公德和其他人身利益,被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