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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深圳買的18套房離奇沒了,他之後采取了什麽行動?

湖南商人魯禮建通過簽訂以房抵貨款合同,取得並占有了深圳京海花園18套房產(以下簡稱涉案18套房產),雙方在房管部門辦理了《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預售)備案登記。然而,讓魯禮建始料未及的是,這樁看上去順風順水的交易,卻引來了壹場長達16年的官司。

因轉讓方遲遲不配合辦理產權登記,魯禮建訴至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福田法院壹審支持了魯禮建的訴訟請求,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卻判決18份《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 (預售)無效。

2007年7月17日,福田法院超判決範圍下達執行通知書,通知房管部門撤銷了涉案18套房產的備案登記。

經魯禮建申訴,在檢察機關的建議下,福田法院撤銷了此前發給房管部門的協助執行通知,但沒有支持魯禮建恢復備案登記的請求,因為此時涉案18套房產已登記在他人名下。

2019年4月2日,魯禮建以錯誤執行為由,向福田法院申請國家賠償近2億元,但申請被駁回。同年7月5日,魯禮建申請深圳中院復議。2020年12月21日,深圳中院賠償委員會復議作出決定,維持福田法院不予賠償的決定。

魯禮建不解:福田法院既然已經承認執行錯誤,為何不予國家賠償?我的權益到底該如何去維護?

壹起簡單的以房抵債糾紛 進入訴訟後反復?翻燒餅?

深圳市聖尊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現更名為深圳市通潤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聖尊公司),是深圳京海花園小區開發商。

1997年,聖尊公司因欠承建商中鐵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中鐵深圳公司)的工程款,將涉案18套房產作價1522.2656萬元轉讓,並於2000年6月簽訂以房抵工程款合同。

同年8月,中鐵深圳公司與建材供應商深圳市拓想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拓想公司)簽訂以房抵貨款合同,將涉案18套房產按原價轉讓給了魯禮建,作為購買京海花園所需建築材料的預付款。

但彼時的魯禮建沒有想到的是,這18套房產後來竟成了拖累他20年的壹塊心病,延宕至今仍始終無解。

2000年8月22日,中鐵深圳公司向聖尊公司發出委托書,要求對方將涉案18套房產的產權登記在魯禮建名下。8月31日,聖尊公司與魯禮建簽訂了18份《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預售)》(以下簡稱18套房地產買賣合同),並交付了房產。簽約當天,聖尊公司向魯禮建開具了18套房的收款收據。後又在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為魯禮建作了備案登記,魯禮建繳清了應繳納的入夥費。

但在此後的4年裏,聖尊公司壹直拒絕協助魯禮建辦理產權證。為此,魯禮建於2004年9月將聖尊公司訴至福田法院。

2004年10月27日,福田法院作出(2004) 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769-1786民事判決(以下簡稱福田法院1786號壹審判決),認定魯禮建與聖尊公司簽訂的18套房產買賣合同有效,支持了魯禮建的全部訴求。

聖尊公司不服壹審判決,上訴至深圳中院。

深圳中院二審認為,本案法律關系的實質是聖尊公司為了清償工程款將涉案房屋產權轉讓給中鐵深圳公司,而中鐵深圳公司為了折抵貨款將房屋產權轉讓給拓想公司,拓想公司又將房屋產權讓渡給其法定代表人魯禮建。聖尊公司與魯禮建於2000年8月31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真實目的,是為了壹攬子完成上述房屋轉讓行為,實現各方當事人的債權債務。所以,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並非雙方真實意思。

此外,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真實目的,是為了完成聖尊公司與中鐵深圳公司之間、中鐵深圳公司與拓想公司之間、拓想公司與魯禮建之間在不同階段的房屋轉讓行為,而中鐵深圳公司和拓想公司在轉讓房屋時均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違反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的強制性規定。

據此,深圳中院於2005年8月29日作出二審判決(以下簡稱深圳中院328號二審判決),認定魯禮建與聖尊公司簽訂的18套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撤銷了福田法院1786號壹審判決。

魯禮建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2006年,廣東省檢察院針對深圳中院328號判決提起抗訴,認為魯禮建與開發商簽訂的18套房產買賣合同是當雙方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並沒有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

隨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深圳中院再審。2007年4月23日,深圳中院作出80-97號判決(以下簡稱深圳中院97號再審判決),維持深圳中院328號二審判決。同年,廣東省檢察院針對深圳中院97號再審判決,向廣東高院發出檢察建議書。

廣東高院經過提審,最終判決維持深圳中院97號再審判決。

既然18套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那麽魯禮建已經實際占有6年多的18套房屋又該何去何從?雙方圍繞這個問題,又展開新的訴訟戰。

2006年1月5日,聖尊公司起訴魯禮建,以18套房產買賣合同無效為由,訴請返還18套房產,並支付占用房屋6年的租金。

福田法院壹審依據深圳中院328號二審判決,作出(2006) 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12-229民事判決(以下簡稱福田法院229壹審判決),支持了聖尊公司的全部訴求。

魯禮建上訴後,深圳中院二審認為,魯禮建占有、使用涉案18套房產的依據並非18套房地產買賣合同,而是來源於開發商與承建商之間,承建商與供應商之間的壹系列債權、債務轉讓協議。故而,18套房地產買賣合同雖然已被生效的深圳中院328號判決確認為無效,並不當然導致魯禮建失去對涉案18套房產所擁有的權利。魯禮建占有、使用涉案18套房產的原始依據依然存在。

2007年11月14日,深圳中院作出(2007) 深中法民五終字第3561-3578 號判決(以下簡稱深圳中院3578號二審判決),撤銷福田法院229壹審判決,駁回聖尊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福田法院超判決執行 魯禮建失去涉案房產

訴訟戰打響之後,執行過程也是壹波三折。

2005年10月26日,聖尊公司向福田法院遞交強制執行申請書,以深圳中院328號二審判決為依據,請求法院向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發協助執行通知書,撤銷魯禮建18套房產買賣合同的備案登記,以及魯禮建應承擔訴訟費76607元。

深圳中院328號二審判決僅認定18份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對是否應該將18套房產返還給聖尊公司,聖尊公司是否應該將房款返還,以及是否撤銷18套房產在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的預告登記,都未做實體處理。?魯禮建說,該判決中可執行的判項僅僅是訴訟費。

2006年1月5日,福田法院向魯禮建送達通知書,載明?劃走的76607元訴訟費已經轉付給申請執行人聖尊公司,本案款項現已執行完畢。?

同年1月,聖尊公司以深圳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為被告,以魯禮建為第三人,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魯禮建名下18套房產的合同備案登記,後因擔心敗訴而主動撤訴。

隨後,聖尊公司又向福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深圳中院328號二審判決,要求變更18套房產的合同備案登記。2007年7月17日,福田法院向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發出第5377-5394號協助執行通知書(以下簡稱福田法院5394號協助執行通知書),撤銷18套房產買賣合同的備案登記。深圳房地產登記中心依據該通知,將18套房產備案到了聖尊公司名下。

上述執行從立案到18套房產登記至聖尊公司名下,我都毫不知情。直到聖尊公司向18套房產的租戶發出通知,要求以後將租金交給聖尊公司,我才知道18套房產買賣合同的備案登記被撤銷了。?魯禮建說。

魯禮建提起了執行監督申訴。2007年9月3日,廣東省檢察院進行立案檢察,並向廣東高院發出檢察建議書,認為福田法院5394號協助執行通知書違法。同年9月29日,福田法院作出(2007) 深福法執監字第4號執行裁定書,查封了已被登記到聖尊公司名下的18套房產。

據魯禮建反映,深圳中院3578號判決認定涉案18套房產的實體權利人為魯禮建,魯禮建不需要向聖尊公司返還房產。?拿到判決書以後,我將其送給執行法官和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但40天後的2007年12月24日,福田法院作出(2007) 深福法執字第4-1號民事裁定書,解除了對聖尊公司18套房產的查封。?

在解除查封後的10個月左右,聖尊公司將18套房產中的9套房產,以遠低於市場價的每套30萬元-50萬元價格出售。

2015年6月,廣東高院發出執行監督函,認為福田法院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2017年9月15日,福田法院作出(2015) 深福法執監字第1號執行裁定書(以下簡稱福田法院1號執行裁定書),撤銷福田法院5394號協助執行通知書。

福田法院1號執行裁定書承認,在魯禮建與聖尊公司、中鐵深圳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18案中,生效的判決除了訴訟費用可以執行外,沒有其他可執行內容。福田區法院在上述系列糾紛案的強制執行程序中,在涉案的訴訟費用執行完畢後,向深圳房地產登記中心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該中心撤銷18套房產房屋買賣合同的備案登記,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糾正。

涉案房產難以回轉 只有申請國家賠償

福田法院1號執行裁定書認為,18套房產的產權現登記在他人名下,而非在聖尊公司名下,且商品房預售合同判決無效後,備案登記失效,魯禮建要求恢復備案登記缺乏事實基礎,沒有法律依據。

也就是說,福田區法院裁定撤銷了5394號協助執行通知書,也承認了原執行行為違法,但18套房產已由聖尊公司登記在第三人名下,不能執行回轉。?魯禮建說。

2019年4月2日,魯禮建以錯誤執行為由,向福田法院申請國家賠償,請求賠償18套房產的價值167734640.8元(2378.54㎡?福田區2018年二手商品房住宅均價70520元/㎡),及其從2007年7月17日起至實際賠償之日止的租金損失17268200元(租金55元/㎡?12月?11年,暫計至2018年7月16日),合計1.85億元。

同年6月9日,福田法院經書面審查後,駁回賠償請求人魯禮建關於錯誤執行案的國家賠償申請,其主要理由是:

其壹,魯禮建對涉案18套房產不享有確定的權利。魯禮建從未也無法取得18套房產的物權登記,因此其從未享有房屋所有權,也不享有可期待的房屋所有權;魯禮建對涉案房產不享有確定的權利,壹旦房屋所有權發生變化,魯禮建使用和占有房產的權利也將受到影響;18份房屋買賣合同已被確認無效,以魯禮建為權利人進行備案登記缺乏權利基礎。

其二,福田法院的執行行為未侵犯其財產權,魯禮建使用、占有權利的喪失與執行行為不具有因果關系。該院2005年向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發出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撤銷了18套房屋買賣合同的備案登記,但未處分18套房產或采取其他強制措施。雖然買賣合同備案登記已被撤銷,但魯禮建依然可以使用、占有涉案房屋。其最終喪失使用、占有的權利,系權利瑕疵、自身過錯及聖尊公司驅趕導致。無論法院是否撤銷了18套房產的房屋買賣合同的備案登記,聖尊公司的驅趕行為都將導致魯禮建喪失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對於福田法院拒絕賠償的上述理由,魯禮建並不認可。

深圳中院3578號判決已經認定,我對涉案18套房產享有的占有、使用等權利,來源於壹系列債權、債務轉讓協議。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並不當然導致我失去對涉案房產所擁有的權利。?魯禮建說,聖尊公司的驅趕,不是導致我失去相應權利的根本原因,如果沒有法院撤銷房屋買賣合同的備案登記,聖尊公司就不可能將18套房屋轉讓給他人。因此,撤銷備案登記才是我喪失相應權利的真正原因。福田法院壹方面承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存在錯誤,應該糾正;另壹方面,又不承認該錯誤執行行為給魯禮建造成了財產損失,不願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其觀點相互矛盾。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專家胡功群認為,福田法院違法受理執行案件,程序已經違法,在執行過程中濫用職權,違法向房地產權登記中心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使魯禮建失去了對涉案房產的控制,給魯禮建造成巨大財產損失。在本案的歸責上,無論是堅持違法歸責原則,還是過錯歸責原則,或者後果歸責原則,魯禮建的損失都與福田法院錯誤執行行為具有因果關系。?刑法第399條第3款規定,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濫用職權,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福田法院相關執行法官的行為,符合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

2019年7月5日,魯禮建向深圳中院提交了國家賠償復議申請。16個多月後即2020年12月21日,深圳中院賠償委員會作出決定復議,維持福田法院不予賠償的決定,其主要理由是:福田法院作出的涉案執行行為雖已被確認違法,但該執行行為所涉及的房產買賣合同備案被撤銷的後果,僅與魯禮建基於涉案18套房產的房產買賣合同所享有的權利存在關聯,在房產買賣合同已被確認無效的情況下,執行行為撤銷合同備案,並不會對魯禮建基於涉案18套房產的房產買賣合同所享有的權利產生直接影響。至於魯禮建基於以房抵債合同所主張的權利,並非備案行為的權利基礎。故魯禮建關於執行行為撤銷備案導致其基於以房抵債合同所主張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主張不能成立,魯禮建據此提出的賠償請求亦不能成立。

魯禮建告訴記者,?原本開發商用於抵材料款的18套房產,因為福田法院的違法執行又被開發商奪了回去,導致我在房價高企的深圳幾無立錐之地,只能在臨近的東莞租了壹間30多平米的房子棲身。?我是壹個相信法律的人,官司打了16年,從壹個曾經的千萬富翁,變成了現在的壹無所有,只剩下壹摞厚厚的裁判文書。現在,兩級法院都承認執行錯誤,但又都說不予國家賠償,我的18套房產是怎麽弄沒了的?我的權益到底該如何去維護?我還能找誰說理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