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勞動者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的,則三十天後可以離開,但需要辦理好離職手續;
2、如果勞動者是試用期的員工,則要提前三日通知單位,三日後可以離開。
員工離職手續如下: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勞動合同達成協商,或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 、工作服 、辦公用品等,確認上交無誤後由助理簽字確認;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後,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備案手續;
6、人事行政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
7、人事行政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綜上所述,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