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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產權式酒店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 為積極引導發展本市旅遊房地產業,規範產權式酒店管理,根據《物權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推進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09〕44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產權式酒店的規劃、建設、銷售、登記、經營等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產權式酒店,是指建設單位開發建設後將客房產權分割出售,酒店配套經營性用房及設施由建設單位或酒店產權人所有並由其統壹經營管理的酒店。

本辦法所稱客房產權人,是指通過購買或受讓等方式取得產權式酒店可分割轉讓客房產權的單位或個人。

本辦法所稱酒店產權人,是指基於開發建設或轉讓等方式取得除已分割進行銷售的客房外酒店其他客房、配套用房及設施產權的單位或個人。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住建部門)負責產權式酒店的銷售、房屋產權登記等管理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產權式酒店的土地出讓、土地登記等管理工作。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產權式酒店的規劃報建審批管理等工作。

市市政市容、工商、稅務、旅遊、公安、衛生、價格、環保、質監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產權式酒店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 產權式酒店應當在旅遊度假區、景觀區、文化風景區和交通便利、配套設施完善的區域建設,開發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特定地區規劃。第六條 開發建設產權式酒店項目,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標明產權式酒店。第七條 商服用地、住宅用地、金融辦公用地可兼容建設產權式酒店,用地性質和年限可以不變。第八條 產權式酒店應按不低於三星級酒店的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及裝修。配套服務設施的建築面積應占建築總面積的16%以上。

產權式酒店交付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按建設的相應星級標準進行統壹裝修及配套設施建設並經工程質量、消防、規劃、人防、園林、水務、環保等相關部門整體驗收合格。未經整體驗收或整體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九條 產權式酒店建設單位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委托房屋測繪單位對預售房屋進行預測繪,出具測繪報告書,並以電子件形式報市住建部門備案。

房屋測繪單位應按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劃許可及設計方案出具預售房屋的測繪報告書。

預售房屋的測繪報告書應包括建築物專有部分房號及套內建築面積,***有部分的名稱、範圍及建築面積等。第十條 產權式酒店客房按套、間等房屋基本單元進行銷(預)售。

建設單位應按裝修後的套內建築面積計價銷(預)售產權式酒店客房,不得按建築面積計價銷(預)售。第十壹條 建設單位在產權式酒店客房預售前,應向市住建部門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預售。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標明銷(預)售客房的套內建築面積以及客房房號。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分割銷(預)售產權式酒店客房應當與客房購買人簽訂書面買賣合同。

產權式酒店客房買賣合同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客房及***有部分翻新維護責任和費用承擔、退出和回購、違約責任等以及物權法規定的地役權合同的壹般條款內容。

產權式酒店的建設單位、酒店產權人、客房產權人之間涉及房屋銷售、地役權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本辦法未作規定的,當事人應以合同方式約定明確,以避免產生糾紛。凡是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相關義務由建設單位或酒店產權人承擔。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依據與購房人(客房產權人)簽訂的包含地役權條款的客房買賣合同,取得對客房產權人客房的地役權。

基於包含地役權條款的客房買賣合同設立的地役權自客房買賣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四條 市住建部門應當會同市工商、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產權式酒店的客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向合同雙方當事人推廣使用。第十五條 客房產權人對酒店中下列滿足居住基本需求的配套用房及設施等法定***有部分享有無償使用權:門廳(或獨立門廳)、大廳、外墻面、樓梯間(井)、電梯間(井)、電梯機房、通道、管理井、垃圾道、設備房、水箱間、物業管理用房、值班警衛室等。

客房產權人可與酒店產權人約定酒店下列專有配套經營性用房及設施的優惠有償使用權:餐飲用房、商場、會議用房、娛樂用房、文體用房、室內(外)遊泳池、室內車庫和車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