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調整市場經濟條件下商主體與商行為的關系;民事訴訟法是調整民事訴訟活動和民事訴訟關系的法律規範。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法規的總和構成勞動法部門;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構成婚姻法律部門等等。
首先,壹個法律體系的所有部門法是統壹的,所有部門法是協調的。
其次,各部門法相對獨立,因為各自的社會關系不同,各個法律部門調整的是某些社會現象所反映的社會關系。比如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和財產關系;刑法調整國家社會的統治秩序和社會規範與犯罪行為之間的社會關系。
第三,法律部門基本確定,不斷變化。壹個法律部門確定後,會相對保持壹段時間。同時,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律部門之間可能會出現融合或分離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