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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資金監管賬戶規定

為加強對建設工程價款支付的監督管理,預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行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

(壹)設計文件規定的房屋建築基礎工程、地基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衛生間、房間和有防水防滲漏要求的外墻,為5年;

(3)供熱供冷系統,由兩個采暖期和供冷期組成;

(四)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飾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壹條建設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