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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合同管轄

法律分析:裝修合同屬於建設工程合同的壹種,同時根據法律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合同買賣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因此,裝飾裝修合同糾紛屬於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系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相關的案件,根據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應參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即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壹)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