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和獎金;
生產經營收入;
知識產權收入;
繼承或者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在處理共同財產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壹方婚前財產;
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屬於壹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