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條當事人之間的債務應當按照順序履行。壹方不先履行的,另壹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如果第壹履約方未能履行合同,第二履約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約要求。
第七百七十四條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擇材料,並接受定作人的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