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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稅:合同的錯還是會計的錯?

隱藏著神秘的原始憑證的會計處理開始顯示出基本情況。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成立於2010,企業所得稅由地稅部門主管,查賬征收。2065438+2004年9月,市地方稅務稽查局對A公司進行了稅務檢查,並下達了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通知書。甲公司稅務處理決定爭議問題如下:1。壹個公司的開發項目?國際家居?它分三個階段開發。該項目壹期於2065438年4月12日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檢查顯示,甲公司於2012年2月20日與施工方簽訂合同?逐戶協議?根據協議:(1)壹期工程總建築面積50000平方米,其中10000平方米(具體房號、面積、單價略)按均價12000元/平方米補償;(2)對於654.38+00,000平方米,如建設方找到實際購房人,甲公司將與實際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全部購房款用於償還建設方工程款。實際售價超過654.38+0.2萬元/平方米的部分,作為開發商延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歸建設方所有;(3)截至65,438+00,000平方米商品房可以辦理房產證過戶之日,甲公司與建設方以65,438+02,000元/平方米的價格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將該房產過戶給建設方;(4)截至2012年2月20日,12,甲公司欠建築商150000000元,以上除外?用房子還債?除120萬元外,其余3000萬元應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壹周內支付。後期發生的工程款仍按原項目合同約定的工程進度和付款時間履行付款義務並承擔違約責任。根據上述約定及付款憑證,甲公司於2012年2月31日作出分錄:借方:應付賬款?建設方貸款1.5億元:預付款?建設方銀行存款120萬元,銀行存款3000萬元。甲公司與建設方找到的實際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按收取的價款扣款。銀行存款?,記入?預收賬款?主旨:A公司將房價返還給建築商時,借記?預付款-建築商?,記入?銀行存款?。截至檢查日期,預付款-建造商?本科目貸方余額9000萬元。A公司已就與買方簽訂的預收賬款申報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土地增值稅,並按照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應稅毛利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辦理了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繳手續。對嗎?預付款-建築商?貸方余額9000萬元未辦理納稅申報。對此,A公司認為,只要建築商能找到購房人,A公司就將房款返還給建築商,因此不應征稅。預付款-建築商?貸方余額應在甲公司與建設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支付。稅務機關認為,根據《營業稅問題解答(壹)》(國[1995]第156號)第九條規定,以房屋清償債務,應視為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同時,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八條、第九條、房地產企業營業稅、營業稅等文件規定,同時,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及《關於企業所得稅確認若幹問題的通知》(國〔2008〕875號)規定,納稅人在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後扣除營業額的,應退還已繳納的相關稅費。 據此,要求a公司?預付款-建築商?貸方余額9000萬元為營業稅及附加、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1021500元。同時,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從欠繳稅款之日起,加收滯納金。2.在2013年4月12日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A公司已與43人簽訂了《房屋認購書》,收取定金15萬元,A公司分別向43人出具了收據。具體房號、面積、單價在協議中約定。協議同時約定,甲公司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在15日內書面通知個人與甲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如個人在收到A公司書面通知後30個工作日內未能與A公司簽訂合同,A公司有權將所選房屋出售給第三方,購房定金無息返還給個人。a公司的會計處理是:收到購房定金時借記?銀行存款?,記入?預收賬款-定金?;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借記?預收賬款-定金?,記入?預付款-房款?;在返還購房定金的時候,借記?預收賬款-定金?,記入?銀行存款?。截至稅務機關檢查日,預收賬款-定金?本科目貸方余額800萬元,未申報營業稅及附加、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A公司不納稅的原因是什麽?預付款-建築商?壹樣。稅務局想:應對?預收賬款-定金?增加稅收?預收賬款-定金?減少退稅金額吧?預收賬款-定金?貸方余額800萬,各項稅費90.8萬,從欠稅之日起加收滯納金。3.?國際家居?壹期開發的5萬平米產品中,3萬平米為毛坯房,2萬平米為精裝修房。精裝修房屋均價1.6萬元/平方米,平均裝修費用1.5萬元/平方米。2013年9月,公司急於還貸,采用?買房是為了裝修?促銷活動,剩余20套尚未銷售的精裝修房,每平方米降價1500元,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有明確規定。房價14500元/平米,裝修免費?。捐贈裝修費用的會計處理為:借:營業外支出-捐贈365,438元+0.2萬元;貸款:開發成本-施工安全費用-精裝修工程費用365,438元+20萬元。企業財務人員認為,將捐贈費用計入營業外支出是會計準則的要求,但上述捐贈與生產經營有關,應允許稅前扣除。納稅人想:企業的解釋?合理還是不合法?上述捐贈行為屬於非公益捐贈。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非公益性捐贈不得在稅前扣除。案例分析壹個公司對經濟業務的定性在稅務機關是有爭議的。業務壹的爭議焦點是A公司與建築商簽訂了合同。逐戶協議?是否了解預收賬款已經取得;《商業二》的爭議焦點是什麽?真金?是否屬於預收賬款。《商業三》的爭議焦點是什麽?買房是為了裝修?稅法有規定嗎?捐贈支出?。分析如下:1。企業的會計處理必須以經濟交易為基礎,資產、負債等會計要素的確認必須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規定的條件。所謂?用房子還債?真的嗎?用房款還清債務?,即65,438+0,000平方米商品房銷售額用於沖抵工程款。根據基本標準定義負債。負債,是指企業因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預計將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甲公司只有在與建設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才能確認預付款。本案中,A公司沒有與建設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不符合責任界定。逐戶協議?如果確認預收賬款是會計差錯,要進行賬務調整,所以不涉及預收賬款的應交稅費。2.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營業稅納稅義務以應稅行為發生為依據?房產預售,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預付款的當天?納稅時間以納稅義務為前提,不動產的買賣是納稅義務的前提,不動產的買賣必須以買賣雙方達成的合同為基礎。定金不同於法律意義上的定金。定金是合同當事人自願約定的保證合同履行的壹種擔保形式。我國《擔保法》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壹旦當事人書面約定了定金,並實際支付了定金,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另壹方面,定金是履行合同的保證。《擔保法》規定,擔保合同(即定金條款)是主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合同無效的,定金條款無效(另有約定的,按約定)。也就是說,如果合同無效,定金條款也無效,收取定金的壹方應當返還定金。在簽訂正式的房屋預售合同之前,買賣雙方簽訂的相關認購書(或意向書)不屬於房屋買賣合同,不具有房屋預售合同的法律效力。房地產開發企業與潛在客戶簽訂的房屋認購書,只是說明個人有購房意願。想買房?但還是?沒買房。開發公司收的定金該不該貸?其他應付款?主體,個人決定購房,房地產開發公司具備商品房預售條件,並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雙方通過?商品房買賣合同?達成合同,並根據認購書中的約定?真金?換算成房款,可以滿足預售房款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條件。開發公司應該?其他應付款-定金?轉入?預收賬款?。3.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的?捐贈?意思?免費贈送?,?買房是為了裝修?在?禮物?是什麽行為?買房?前提是,它不是免費的禮物。所謂?買房是為了裝修?,本質是?賣精裝修的房子?企業應當按照向業主收取的總價確認收入,裝修費用計入開發成本,允許在稅前扣除。案例評論1。企業在簽訂合同時,必須明確描述相關法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做到形式和實質的統壹。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房子認購書?改成?預約掛號協議?,放?真金?改成?預約掛號費?這很容易理解。財務人員記賬時,必須以確鑿的證據作為原始憑證,從會計科目和會計時間兩個方面保證賬務處理的正確性。2.查處稅收違法案件,必須做到什麽?事實清楚,有理有據?。事實清楚是稅法適用的基礎和前提。只有性質準確,才能確定納稅義務和法律責任,而定性的標準必須以確鑿的證據為依據。賬簿和憑證是生產經營的載體。在實踐中,會計差錯是不可避免的。稅務人員審核的書面證據應是原始憑證而不是會計分錄,不能從會計分錄推斷企業的經濟業務,否則會錯誤適用稅收政策。3.這個案例很有代表性,納稅人和稅務機關都應該從中吸取教訓。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上,納稅人應主動提供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原始證據,以便與稅務人員溝通。同時,稅務人員應盡量減少主觀臆斷,耐心聽取納稅人的解釋,做到對事實* * *知情,防範稅收執法風險,維護納稅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