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鎮住宅樓房大、中修定案標準》的通知
(京房地修字〔1999〕第930號)
各區縣房地局、各物業管理公司、各自管房單位:
現將我局制定的《北京市城鎮住宅樓房大、中修定案標準》印發給妳們,望遵照執行。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1999年9月20日
北京市城鎮住宅樓房大、中修定案標準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確保房屋安全和正常住用,延長房屋的使用年限,改善房屋的居住條件,為房屋產權和管理單位房屋修繕定案提供依據,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北京市城鎮住宅樓房的大、中修定案均應執行本標準。
第二章 大、中修工程分類
第三條 樓房大修包括以下內容:
1、翻建。
2、屋面大修:坡頂挑修或全部換瓦;平頂換板;重作防水。
3、整棟樓重做外墻板縫防水。
4、抗震加固。
5、綜合維修。
6、地下室重做防水。
7、上、下水及設備更新。
8、電器線路更新。
第四條 樓房中修,包括以下內容:
1、全樓門窗油飾
2、全樓內外墻粉刷
3、全部或部分門窗更換
4、修補外墻裝飾層
5、修補外墻板縫
6、陽臺、梁、板、柱加固
7、屋面維修
8、修補或重做廚、廁間防水層
9、地下室局部補漏
10、局部更換上、下水管線及設備
第三章 大修工程定案標準
第五條 樓房翻修:
達到危險房屋標準或超過房屋設計使用年限且嚴重損壞的房屋應翻修。
危險房屋是指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結構喪失穩定和承載能力,整棟房屋隨時有倒塌可能,通過壹般修繕仍不能確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嚴重損壞房是指結構有明顯變形或損壞,屋面嚴重漏雨,裝修嚴重變形、破損,油漆普遍老化見底,設備陳舊,配件不齊全,管道銹蝕嚴重,水衛、電照的管線器具和零件殘缺及嚴重損壞的房屋。
第六條 屋面大修(挑頂)
屋面或屋頂重結構達到嚴重損壞標準,滲漏房間占頂層房間總數的30%以上或滴漏房間超過頂層房間總數的20%,應做屋面大修。
1、平面屋面:混凝土屋面板、梁明顯變更,裂縫值超過設計規範,混凝土嚴重碳化,鋼筋保護屋剝落較多;加氣混凝土板大部分明顯變形,裂縫嚴重,部分板鋼筋保護層剝落,鋼筋嚴重銹蝕的應挑頂或換板。
防水層普遍老化,斷裂翹邊和封口脫開,有嚴重空鼓現象,局部補漏仍難解決時的,應重做屋面防水。
2、坡頂屋面:
鋼屋架銹蝕嚴重,明顯傾斜變形,部分支撐桿件彎曲松脫。
木屋架端節點糟朽、蛀蝕,有明顯下垂或傾斜,節點聯接松動,夾板裂縫,鐵件嚴重銹蝕,支撐松動;木構件(如檁條、屋面板、椽條等)嚴重傾斜或下垂,腐朽蛀蝕,木質發脆,結點松動,榫頭拔出或折斷,榫眼壓裂的應挑頂;
瓦件嚴重破碎、風化,脊瓦松動,破損,瓦條糟朽,油氈老化;鐵皮屋面嚴重銹爛,變形下垂,應重作或更換屋面。
第七條 外墻板縫嚴重滲漏,經2次以上中修不能徹底根治的,需整棟樓重做板縫防水。
第八條 抗震加固
凡無抗震設防的樓房,應按本市抗震設防標準進行加固。
第九條 綜合維修
嚴重失修、失養破損程度已達嚴重損壞或需改善房屋使用條件,做到大、中、小修壹次性應修盡修的修繕工作為綜合維修。
第十條 地下室防水層老化失效,采取局部堵漏的方法無法解決滲漏問題,需重新做防水。
第十壹條 上、下水及設備更新
上、下水管線及設備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且嚴重損壞,應進行更新改造。設備嚴格損壞是指:管道嚴重銹蝕、堵塞,零部件嚴重損壞、殘缺、滴漏、冒水現象嚴重,無法正常使用。
第十二條 電氣線路更新
當電氣線路達到嚴重損壞標準時應做更新工程。電氣線路更新可結合配電設施改造壹並進行。
第四章 中修工程定案標準
第十三條 樓房中修
凡房屋結構、裝修、設備三個組成部分中的壹個分項達到嚴重損壞標準的,應進行中修。
第十四條 油飾
當汕漆失光、老化、翹皮、剝落見底時,應重做油飾。鋼門窗及其各類鋼鐵部件應3--5年油飾壹次;木門窗及其各類木部件應5--10年油飾壹次。
第十五條 粉刷
當裝飾層粉刷掉粉、剝落及劃痕汙跡較多時應重做粉刷(只負責公***部位,包括基層抹灰)。外墻塗料裝飾及樓梯間、公***走廊的室內塗料,應每10--15年塗刷壹次。
第十六條 更換門窗
當木門窗開關不靈活、松動、脫榫、糟朽;鋼門窗開關不靈活、開焊、嚴重銹蝕時應更換門窗。
第十七條 修補外墻裝飾層
當外裝飾層空鼓、裂縫、風化、有脫落危險時應修補或重作。
第十八條 修補外墻大板縫
當外墻板勾縫砂漿脫落;外墻板縫局部嚴重滲漏時應修補。
第十九條 陽臺、梁、板、柱加固
當以上構件出現明顯變更、裂縫值超過設計規範規定;鋼筋保護層剝落,鋼筋銹蝕時應做加固處理。
第二十條 屋面維修
當屋面達到壹般損壞標準(見第八條);頂層漏雨房間占頂層房間總數的10%--30%時,應維修;
1、平頂:
當屋面防水層出現空鼓、翹邊、封口不嚴時應維修。
2、坡頂
當屋面瓦件有碎裂,屋脊抹灰開裂時更換損壞的瓦件或屋面維修。
第二十壹條 廚廁滲漏的維修
當廚廁滲漏影響到正常使用時,應維修。
第二十二條 地下室防水
當地下室有積水時應查明原因、清除積水,維修或重作地下室防水層。
第二十三條 局部上、下水管線及設備更換
當上、下水管線局部損壞、嚴重銹蝕和少量設備損壞時,應局部更換管線和設備。
第二十四條 本標準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發布部門:北京市其他機構 發布日期:1999年09月20日 實施日期:1999年09月20日 (地方法規)